荐文丨张慧鹏:唯物史观视野下的乡村振兴与农民主体性

时间:2022/5/24 15:44:35 作者:张慧鹏 来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阅读:327

摘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和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经验都表明,农民要成为创造历史的主体,必须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和先进阶级的领导下组织起来,为共同的利益而奋斗。当前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普遍缺失,不能简单归结为农民群众自身的素质问题,或是干部动员组织群众的能力问题,而是要结合生产方式变迁带来的乡村分化和农民分化来理解。一方面,市场化推动了分工的深化和生产的社会化,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也带来农民的分化和去组织化,个体小农户很难成为现代产业发展的主体;另一方面,我国仍然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当中,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利益在城市而非农村,这使得农民参与乡村各项事务的积极性不高。新时代推动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振兴,必须面对农民分化和乡村分化这一客观事实,分清哪些农民才是乡村社会的主体,他们共同的利益诉求是什么。只有尊重群众意愿,顺应客观规律,才有可能把农民动员和组织起来,为乡村振兴而奋斗。

一、问题的提出: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缺失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多 次强调,乡村振兴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2018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 大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指出, “要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化为推动乡村振兴的动力,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广大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同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尊重广大农民意愿,激发广大农民 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让广大农民在乡村振兴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中 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 -2022年) ),都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


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都不是无的放矢,而是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些年,我们研究团队在全国各地农村实地调研中的所见所闻,以及在各种场合听到的官员心声、学界言论,否定农民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的说法和做法非常普遍。


首先是否定农民的主体地位。在不少人看来,农业的现代化以及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靠现有的农民肯定是不行的,最终还得靠引入资本主体。我们看到在很多地方,实力雄厚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百上千亩地流转农民的耕地,从事现代农业和休闲旅游等产业。资本化的大农场取代了传统的小农户。当地的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留守的中老年人则就地转化成为农业雇工。更有甚者,老板觉得当地的劳动力不好管理,宁可舍近求远雇用外省的农民工,也不用本地劳动力。比如,我们团队在山东的调研发现,一家大型肉联厂半数以上的职工来自四川省,原因是外地工人吃住都在工厂里面,比本地工人更好管理。结果是产业发展了,老板赚了大钱,但村民所得的收益却很少。在这种生产关系中,村民并不是产业发展的主体,而只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这样的乡村,只是资本的投资场所,并不是农民的美好家园。


其次是否定农民的主体作用。农民是乡村振兴的最大受益者,也应该是乡村的建设者,然而现实生活中农民却常常成了旁观者。近年来,围绕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我们研究团队在全国各地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研。所到之处,常常有基层干部向我们大倒苦水,抱怨当地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不足,“等靠要”思想严重。一些扶贫干部抱怨群众不够努力,形容贫困户是“坐在门口晒太阳,等着政府送小康”,抱怨扶贫政策是“养懒汉”,私底下斥责贫困户是“刁民”。在绩效考核压力下,基层干部通常选择和当地的社会精英合作,完成上级规定的任务指标。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基层干部也不愿费时费力地征求农民意见,而是习惯于“替民做主”。这些应付检查的形象工程,往往中看不中用。不少项目建成不久就由于疏于管护而报废。


乡村是农民的乡村,乡村振兴的根本目的是让农民有获得感和幸福感,只有动员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乡村的各项事业才能可持续发展。那么,为何在现实生活中广大农民普遍难以体现出主体性?在乡村振兴实践中农民是否能够成为主体?如何才能成为主体?这些正是本文想要讨论的问题。


二、农民作为主体的前提条件:基于理论和历史的反思


所谓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从哲学史来看,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在马克思看来,历史的发展具有自身的规律,这种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可以看作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但是,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同自然界的发展历程又有很大差别。社会历史领域中进行活动的人,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作为实践主体的人,既受到客观条件和规律的制约,又不是消极被动地适应周围的环境和规律,而是积极主动地认识世界,掌握和利用规律,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马克思所说的实践,是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性的辩证统一。


关于人的主体性,马克思、恩格斯之前主流的思想家基本上都是强调精英人物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唯物史观并不否认精英人物在历史上的特殊作用,但坚持认为人民群众才是历史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马克思通过理性分析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内在的矛盾,指出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历史性制度必然走向消亡。但是,资本主义并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需要一个历史主体来埋葬它,这个历史主体就是无产阶级。处在社会最底层、深受剥削和压迫的无产阶级,被很多思想家视为乌合之众,却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赋予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使命。这是对精英史观的彻底颠覆。马克思之后的马克思主义者,也始终坚持这一价值立场。毛泽东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习近平总书记也反复强调,人民是真正的英雄,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


基于唯物史观的价值立场和理论观点,我们认为农民群众应该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农民作为乡村振兴的主体,应该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在政治领域,农民主体性表现在农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能够自主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在经济领域,农民主体性体现在农民是产业发展的主体,能参与经济管理,公平分享发展成果,而非仅仅作为生产要素的雇佣劳动力;在社会领域,农民主体性表现在农民能够平等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可是,当我们从理论回到现实,走进一个个偏僻的农村,面对一个个具体的农民,理论与现实的张力就出现了。我们很难把眼前的农民和历史的创造者这样高大的形象联系起来。中国的农民是勤劳的、朴实的、憨厚的、善良的,他们身上有很多美德。但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中国农民也是渺小的、保守的、眼界狭窄的,甚至是自私自利的,他们身上也有很多缺点。无论是脱贫攻坚,还是乡村振兴,都关涉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全党全国全社会为此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然而,有相当多的农民成为旁观者,并没有表现出人们所期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是马克思主义对群众给予了过高的期待,还是当前中国农民的素质太差,抑或是我们的基层干部普遍丧失了走群众路线的意愿和能力,群众动员和组织工作不到位?对此,我们需要结合理论和历史进行探讨。


(一)组织起来的农民才能成为历史主体


认真阅读马列经典原著不难发现,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作为历史创造主体的人民,是一个整体性概念,不能还原为单个的个体。在阶级社会中,受制于经济社会地位和受教育水平,作为个体的劳动者,不管是工人还是农民,本身是弱小的,有着这样那样的缺点,个人的综合素质远远比不上那些“有教养”的阶层;但是,作为一个整体,他们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当然,作为总体的人民,其力量并不仅仅在于人数众多,还在于其思想的先进性和高度的组织性。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说得很明白,“工人们所具备的一个成功因素就是人数众多,但是只有当群众组织起来并为知识所指导时,人数众多才能起决定胜负的作用”。相对于工人阶级,农民由于生产生活方式的落后性,思想觉悟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具有更大的局限性。马克思曾经把法国农民比喻为一袋马铃薯,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方式使他们相互隔绝,无法形成政治组织,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小农群体的这种状况使其成为专制制度的社会基础。但是,马克思同样指出,现实会教育农民,当农民逐渐认识到自己的利益与资产阶级的利益对立,就会把城市无产阶级看作自己的天然同盟者和领导者,团结在工人阶级周围,形成工农联盟,从而推动革命的胜利和自己的解放。无论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是后来的列宁、毛泽东等人,始终致力于对工人和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水平和组织化程度。


回顾中国近现代史,也不难明白同样的道理。历史上的中国,农民一直处于高度原子化状态,无力抵抗封建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通常采取重农抑商政策,努力维持分散的小农经济。近代中国积贫积弱,饱受列强侵略,中国虽然人口众多,但中国人的组织化程度很低,一盘散沙,难以形成有效的力量抵抗外部侵略,求得民族独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广大农民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压迫,过着极度困苦的生活。农民具有强烈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要求,然而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把广大农民动员和组织起来,分散的个体农民永远不会获得翻身解放。新中国成立后,农民分得了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梦想,可如果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道路,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户仍然无法改造大江大河,无法克服天灾人祸,无法避免走向两极分化,广大农民恐怕仍然会是民国知识分子所说的“愚贫弱私”的状态,是被改造的对象,而不是改天换地的历史主体。中国共产党人深刻地认识到农民群体蕴含着巨大的能动力量,正是依靠广大农民的支持,中国才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同时,中国共产党人也深刻地认识到农民群体自身的局限性,因此才有“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的说法。中国共产党百年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只有在无产阶级先锋队领导下组织起来的农民,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才是创造历史的主体。


(二)共同的利益是农民组织起来的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唯物史观强调物质生产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决定作用。“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为了满足自己的基本生存需求,人必须首先从事物质生产活动,在此过程中必然涉及产品的生产和分配等利益问题。因此,利益特别是物质利益成为人们行动的根本动机。对此,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人民群众创造历史行动的动力,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把农民动员和组织起来,最直接的原因就在于党的政策主张符合农民的根本利益。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梁漱溟、晏阳初等人为代表的一批知识分子,为了拯救农村的危机,掀起了声势浩大的乡村建设运动。乡村建设派知识分子也认识到中国农民需要组织起来,他们在农村组织创办各种合作社。但是,由于其保守的政治立场,不敢触动封建土地所有制,不能回应农民“耕者有其田”的利益诉求,因而并不能真正赢得农民的支持。梁漱溟感慨乡村建设运动的失败在于“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在遭遇挫折后,乡村建设派学者不但没有自我反省,反而把失败的原因归结为农民自身的问题,认为是农民天性“好静不好动”。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共产党真正代表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通过土地革命把农民动员和组织起来,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农民运动。在土地革命期间,毛泽东先后写下了《必须注意经济工作》《我们的经济政策》《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等文章,反复告诫全党同志一定要高度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从土地、劳动问题,到柴米油盐问题,一切这些群众生活上的问题都应该提到自己的议事日程,如此才能使群众认识到共产党是真正代表他们的利益,才能赢得群众衷心的拥护和支持。抗日战争期间,在《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一文中,毛泽东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解放战争后期,在对晋绥日报编辑人员的谈话中,毛泽东总结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正是给了农民看得见的利益,中国共产党才得到农民衷心的拥护,成功地把广大农民动员和组织起来,取得了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


(三)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要顺应客观规律


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不是无条件的,其受到历史条件和客观规律的制约。人的实践是能动性与受动性、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对此,马克思有过经典的表述:“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从客观条件方面来说,社会制度安排不同,人们掌握资源多寡的不同,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主观能动性得以有效发挥的空间。在阶级社会,作为统治阶级的帝王将相拥有更多的资源来发挥主观能动性,而被统治阶级则处在被剥削和压迫的状况,没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利,其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受到更多更大的结构性因素的限制。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有条件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的主体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彰显。从客观规律方面来说,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作为行动主体的人,如果能够正确地认识规律,自觉地顺应规律,就能事半功倍,取得理想的成绩,达到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有机统一。相反,如果不能正确地认识规律,或者有意无意地违背客观规律,就会事倍功半,甚至遭到规律的惩罚。历史上,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把广大农民组织起来,取得革命和建设的巨大成就,既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代表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还在于中国共产党始终尊重客观规律,在各个时期制定的纲领、路线、政策符合历史发展的方向。例如,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农民打土豪分田地,不只是因为地主的剥削是不正义的,还在于封建土地所有制严重抑制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再如,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农民组织起来开展互助合作,并不是出于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而是因为在当时的条件下,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个体小农生产方式无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无法适应国家工业化的需要。尽管在百年奋斗历程中也出现过不少主观意愿违背客观规律的做法,导致各种“左”倾或右倾错误,使党和人民的事业遭受重大损失,但我们党能够及时纠正错误,回到实事求是的路线,使主观意愿符合客观规律。


三、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审视当前中国农民主体性的缺失


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来审视今天中国农民主体性问题,我们就不能把农民主体作用的缺失简单地归结为农民自身素质的问题,也不能将其简单归结为基层党员干部动员组织农民的能力问题,而应该从农民群体的组织化状况及其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进行考察。对这些问题的考察,又需要放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中国社会生产方式变迁和农民社会分化的大背景下来展开。


(一)去组织化的农民难以适应生产社会化的需要,无法成为现代产业发展的主体


新中国七十多年的历史可以分为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两个历史时期具有各自的特点。在农村发展领域,改革开放前的政策强调同步富裕,注重发挥农民集体的能动性,然而,“一大二公”的体制抑制了农民个体的积极性。改革开放后的农村政策,转为强调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更加注重激发农民个体的能动性。包产到户改革释放了社会的活力,但也导致了农民的去组织化,一家一户分散经营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带来的社会化大生产,去组织化的农民也就无法成为现代产业发展的主体。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追求的是劳苦大众的解放和社会的平等。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地主阶级,重构了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建立了一个成员身份高度平等的基层社会。这一时期的农民,既有个体单干的积极性,也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积极性。党和国家不失时机地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农业集体化彻底改造了分散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打破了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生产体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度。国家通过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等载体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深化分工协作来发展社会主义大生产。在“一大二公”的体制下,村集体几乎垄断了全部的生产资料,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老病死等一切社会福利都来源于集体。集体成为农村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所在。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农民的社会分化,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克服小农经济分散经营的弊端,发挥农民群众集体的力量。


按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随着所有制关系的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会随之发生改变。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新中国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认为这种“一大二公”的制度安排最终将会改变人们的思想,不断削弱直至消除农民的私有观念。党和国家不断地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通过政治学习和文化宣传,努力塑造社会主义新人,构建农民对集体的认同感。这种宣传教育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大大增强了农民群众的集体主义观念和公共精神。然而,中国毕竟拥有两千多年的小农经济传统,农民长期作为小生产者,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小农意识。农民心理和行为的改变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正如列宁所说,“改造小农,改造他们的整个心理和习惯,这件事需要花几代人的时间”。在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无法实现按需分配、人们对物质生活资料的合理需求长期难以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个体对物质利益的争夺就成为必然。农民群众中总是有先进分子和落后分子,集体行动中“搭便车”的行为也很难杜绝。农业集体化时期,如何平衡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始终是一个矛盾。由于激励机制不健全,也由于农业产出的增长跟不上过快的人口增长,过于平均化的分配方式抑制了农民个体的积极性。为了解决这一管理难题,各地也探索过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方式,建立各种形式的责任制,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包产到户改革的成功,关键在于通过直接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了农民个体的积极性。按照当时的说法,包产到户就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由于产量和劳动投入直接挂钩,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包产到户改革初期,粮食产量大幅增长。按照当时的官方说法,改革并不是要退回到个体的小农经济,并不是要否定社会主义道路和集体主义价值观念,而是对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在制度设计上,农村改革仍然坚持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农户只有承包经营权,没有所有权。国家试图在农村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将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两类经营模式的优势结合起来。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村集体的权利不断被削弱。集体从农业生产领域全面退出,既不直接干预生产,也不提供生产性公共服务,农业生产又恢复到传统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统分结合”实际上成为“有分无统”。


与包产到户改革相伴随的是市场机制的逐步引入。随着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农民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生产什么,如何生产,都由农民自主决定。市场化瓦解了农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农民成为商品生产者。农民需要根据市场行情进行决策。在改革最初的几年,农产品仍然处在普遍短缺的状态,农民是从市场化中受益的。然而,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产品很快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农民出现销售困难。此后,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增产不增收成为困扰农民的一大难题。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市场化推动了分工的深化和生产的社会化,生产的社会化客观上要求生产的组织化和生产资料的集中化,因此才会有企业这种生产组织形式的出现。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分散经营的个体小农户,因生产经营的封闭性与狭隘性,只能适应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与高度分工的社会化大生产之间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这就决定了小农户无法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更难以成为二、三产业发展的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小生产者的农民必然产生分化,一部分农民成为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部分农民则退出农业生产。


2018年暑假,笔者随研究团队赴贵州省李村进行了为期五天的实地调研。李村的情况在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们吃住在农民家里,详细了解乡村的历史、产业的发展、农民组织化的经验和挑战等。我们的房东李黔林是当地蔬菜种植大户,他向我们讲述了他白手起家的故事。李黔林早年外出广东等地打工、做生意,虽然头脑灵活,也能吃苦耐劳,但市场风险太大,最终以失败告终。2006年,在外面闯荡了多年的他决定回家种地。他在老家承包了50亩土地,种油菜花,因为没有经验,不懂技术,当年就亏了。第二年,他从亲戚朋友那里借钱,继续租地种蔬菜,因为对市场行情把握不好,结果又亏了。2006—2008年连续三年,他一共亏了11万元。这对于当时的他来说是很沉重的打击。好在李黔林善于学习技术,也积极主动地去开拓市场。经过一番摸爬滚打,到2009年他终于得以扭亏为盈。他不但掌握了农业生产技术,更重要的是掌握了市场,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在实现了初步的资本积累之后,他开始流转更多的土地,扩大生产规模,最多的时候达到400亩。他雇用村民来工作,按照企业化的方式进行管理。


李黔林的经历跌宕起伏,是个体农户在市场经济汪洋大海中的常见经历。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的体制,农户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享有充分的自由。然而,这种自由只是一种消极自由。市场给了农民发家致富的机会,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决定了只有少数人才能成功。能否把握市场机遇,全凭个人的能力和运气。市场不是小池塘,而是汪洋大海,个体农户只不过是一只小木船,随时可能被风浪掀翻。李黔林没有被风浪吞没,是他个人努力的结果,也带有运气的成分。然而,李村其他的农民家庭,既没有技术和资本,也经受不起市场的风险。因此,整个李村只产生了李黔林这样一个农业专业大户。市场经济大浪淘沙,经年累月的教训已经让农民懂得,市场是变幻莫测的,个体很难掌控。在水淹到脖子的状态下,普通农户经不起任何风浪,所以他们往往选择最保守的方式来谋生,追求风险最小化而不是利润最大化。他们逐渐退出商品化的农业生产,只是保留一点口粮田,兼业从事农业,有的甚至直接放弃耕作,选择外出打工。


在李村这样一个穷乡僻壤,也出了不少老板。李村所属的A市有比较丰富的煤矿资源,前些年煤矿生意很好,李村也有村民去承包煤矿,成为煤老板,据说有的身价已经上千万。还有一些村民通过承包建筑工程先富起来,据说资产也是百万级别。这些口耳相传的致富故事未必准确,但至少说明有些人确实先富起来了。从村民讲述的这些人的发家故事中,可以窥见这些先富起来的人非常具有主观能动性。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他们敢想敢干,敢于冒险,敢于突破条条框框的束缚,能够抓住转瞬即逝的机会。即便失败了也能够从头再来,东山再起。他们身上体现着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所津津乐道的“企业家精神”。然而,绝大多数村民并不具有这种企业家精神,也缺少成为企业家所需要的资金、技术、人脉、眼界等条件。为了基本的生存,绝大多数家庭的劳动力只能外出打工。李村绝大多数家庭都是以外出打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青壮年劳动力有的去东南沿海地区打工,有的去附近的煤矿当矿工,有的去县城打零工。全村3300多人口,劳动力1400多人,外出打工最多时达到1100多人。


经历了四十多年市场经济的洗礼,中国的农民群体已经高度分化。少数农民抓住机会先富起来,成为社会的精英,另一些农民则在竞争中失败,主动或被动外出打工。农民群体的高度分化,让“农民”这个概念本身已经变得模糊不清。所谓农民失去主体性,并不是指所有的农民,而是特指处在社会底层的农民。他们在竞争中失败,成为沉默的大多数。


(二)在开放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利益高度分化的农民很难重新组织起来


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空心化严重。21世纪以来,国家逐步调整工农城乡关系,开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向农村投入大量资源。然而,“三农”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在一些学者看来,包产到户改革的红利已经发挥殆尽,小农经济已经走到尽头,解决农民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消灭农民,把农民转移到城市,在农村引入资本要素。围绕工商资本下乡问题,学界展开了持久而激烈的争论。以经济学家为主的学者,通常支持资本下乡,认为应该给各类市场主体以平等地位,让其充分自由地竞争,从而提高效率,以此解决中国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的问题,促进农业现代化。以社会学家为主的学者,通常反对资本下乡,强调农村社会的共同体属性,希望农民能够重新组织起来作为产业发展的主体。这种争论主要是基于学者不同的价值立场。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农民是否还能重新组织起来驾驭外来的资本?我们可以结合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情况来进行讨论。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迎来了大发展,合作社的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到2017年11月底,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99.9万家,是2007年底的76倍。学者原本对农民合作社抱以很大的期待,但合作社运行的实际情况却让人比较失望。众多的调查研究表明,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相当大比例属于虚假的合作社,徒有合作之名,没有合作之实。多数合作社并没有民主管理,只是几个大户在操控,完全是为了套取政府补贴。本来,合作社是为了维护农户的利益,可农户本身对参加合作社并不积极。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限制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农民为何难以重新组织化?对此,有学者认为,农民合作社发展不规范,主要是因为国家的介入不足,过于迷信农民的自发性。还有学者认为农民天性“善分不善合”。本文无意反驳上述观点,只是认为更为根本的原因是,农民缺乏组织起来的内在动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村落成员利益高度分化,缺乏共同利益作为组织起来的纽带。如前所述,在农业集体化时期,集体垄断了几乎全部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公共服务,农民也不能自由迁移,不得不依附于集体。在封闭的环境中,集体是农民的共同利益所在。后集体化时期,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都已经高度独立,教育和医疗等公共产品也由国家统一提供,不再依赖集体,农民在思想意识上也更加认同个体主义和核心家庭本位。相当多的农村集体经济已经空壳化,无法为村民提供任何公共福利,村民对集体没有了任何的依赖和认同。据调查,在原农业部统计的55.9万个村集体组织中,有约31万个完全没有集体经营性收入,占55.46%;约10.8万个村的集体经营性年收入不足5万元,占19.32%,只有14.1万个村的集体经营性年收入超过5万元,占25.22%,其中有约3万个村的集体经营性年收入超过50万元,占5.37%。可见,全国半数以上的村集体组织,除了拥有已经承包到农户家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外,并无其他经营性资产,因而也就毫无集体的经营性收入。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甚至包括不少的东部地区,随着农村青壮年人口大量外出务工和经商,农村社会成为一个没有主体成员的社会。青壮年人口来自村庄之外的收入成为农民家庭主要的收入来源,农民家庭的利益主要在村庄之外而非村庄之内,因而对村里的公共事务变得更加不关心。留守农村的老年人并不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也并不是专业的农业生产者。他们通过兼业从事农业和其他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尽可能做到自食其力,在乡村度过自己的晚年,尽量不给子女增加负担。他们本身已经边缘化。一个高度分化的乡村社会,已经不再是一个利益攸关的经济共同体,也不再是一个守望相助的生活共同体,他们自然没有动力组织起来。


二是,农民参加合作组织的收益十分有限,常常无法弥补合作的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农民作为经济理性人,选择参加合作组织是为了获得合作的收益。农民在合作中获得的收益包括集体采购以降低农业生产资料成本、集体销售以降低农产品市场风险、在和龙头企业的交易中提高讨价还价能力等等。没有人否定合作的必要性。但是,合作本身也会产生成本。由于农户的数量很多,每家每户的经营规模又很小,把众多的小农户组织起来,本身交易成本就很高。农业本身的经济效益比较低,意味着农业领域进行合作的收益是十分有限的。再加上农户数量多、规模小,各家各户从合作中获得的收益就极为有限。当扣除成本之后,剩下的收益不够大,对农户缺乏吸引力,甚至不足以弥补合作的成本,合作就很难维持下去。正因如此,虽然许多专家学者不遗余力地呼吁农民组织起来,但农民群体自身对组织起来似乎并没有热情。


(三)我国仍然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当中,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利益在城市而非农村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我国经历了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时至今日,我们仍然处在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当中,资源向城市集中的趋势仍然十分明显,远没有达到逆城市化的发展阶段。这也是导致农民组织化困难的重要原因。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农业和手工业是农民主要的生产活动,家庭是当时最基本的生产单位。人们为了方便耕作,在耕地附近聚族而居,形成村落。与农业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适应,农民的活动范围比较小,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生活空间相对封闭。农业社会的人们安土重迁,各种社会关系相互重叠、交织,构成一个熟人社会。


近代以来,中国开启了工业化进程,人口的流动性有所增加。但是,由于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剥削和压榨,民族工业始终在夹缝中生长,中国的工业化举步维艰,城市化畸形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完成了民主革命,建立了新中国,把实现国家工业化作为首要任务。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新中国无法从容不迫地开展工业化,最终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型工业化模式。重工业是资本密集型工业,为了给工业化提供原始资金,国家只能从农业中提取积累。为此,国家不得不建立户籍制度,严格限制城乡人口流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央领导人试图探索一条农村在地工业化和在地城镇化的发展道路,就地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这一时期,国家大力扶持各种社队企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时期乡村工业化发展并不顺利,农业剩余劳动力难以及时转移到非农产业,导致农业陷入过密化状态。


改革开放之初,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上的城乡二元体制开始松动,一些农村劳动力开始进城谋生。但是,当时的政策对农民工大规模流动进行了种种限制。直到世纪之交,进城农民工还被称为“盲流”,受到各种不公正的待遇,甚至被收容遣返。可即便如此,数以亿计的农民还是义无反顾、前赴后继地进入城市。正是不可阻挡的农民工大潮,不断地冲击着城乡二元体制,并最终推动了制度的改革。这本身就是农民群体主观能动性的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之所以要克服重重困难进入城市谋生,是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所决定的。市场化引导分工的深化和生产的社会化,而分工深化和生产社会化客观上要求生产要素的集中和规模化,必然导致城镇化。相比之下,村庄的空间范围过于狭小,已经不再能够容纳规模日益庞大的现代产业体系,也就无法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从2013年开始,农民家庭的工资性收入已经超过家庭经营性收入,成为农民家庭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此后,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高,农业反而成为农民家庭的副业,由一些留守老人在经营。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全国农业生产经营人员31422万人,其中年龄55岁及以上的10551万人,占比33.6%。年轻人都不愿意种地,中国农业呈现明显的老人农业特征。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但这并未改变农民从农村流入城市。截至2020年末,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6亿,占总人口的20.2%,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超过60%。当前,80后、90后的新生代已经成为农民工的主力军,他们普遍没有务农的经历,对乡土社会缺乏情感和认同,更加向往城市的生活。新生代农民工的主要利益诉求是在城市扎根,获得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市民待遇,而不是自己老家的一亩三分地。可以说,中国正在从一个乡土社会走向一个城市社会。这是中国社会前所未有的大变革。


马克思、恩格斯从唯物史观的视角指出,城乡分离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某一民族内部的分工引起工商业劳动和农业劳动的分离,从而也引起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马克思、恩格斯充分肯定了城乡分离的历史进步性。城乡分离形成的分工和生产社会化,促进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城乡分离也推动了生产的社会化和交往的社会化,使个体摆脱了传统的纽带,摆脱了封闭和愚昧。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生产力高度发达,才有条件实现城乡融合。当前,我国仍然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人口和生产要素从农村向城市,从中小城市向大城市和超大城市集中,仍然是不可逆转的趋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过去十年我国人口向经济发达区域、城市群进一步集聚的趋势十分明显。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城乡二元体制的制度壁垒逐渐被消除,新生代农民工会逐步融入城市,一部分村庄的消失不可避免。对此,我们也不必过分伤感。工业化和城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潮流,也是我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我们的政策也必须尊重这一规律。并且,人多地少是我国基本的国情农情,只有大量的农业劳动力转移出农村,留守在农村的人口才能拥有更多的资源,才有可能推动生产要素的适度集中和农业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乡村振兴战略重要性的同时,也始终强调我国城镇化正在推进,农民进城还是大趋势,要顺应城乡融合发展大趋势,坚持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两手抓。2019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空间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心城市和城市群正在成为承载发展要素的主要空间形式。新形势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调整完善区域政策体系,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促进各类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要增强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等经济发展优势区域承载经济和人口的能力。总之,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并不矛盾,而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推动乡村振兴绝不是反对城镇化,而是为了新型城镇化进程更加平稳。进城仍然是大势所趋,也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利益诉求,如果不能顺应客观规律和农民的主观意愿,也就不可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激发农民的主体作用。


四、结束语: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农民动员和再组织化


新时代的乡村振兴战略,承载着多重使命。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具有明显的时空压缩特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走完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发展历程,赶超型发展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给经济社会带来的冲击也必然是巨大的,广大乡村发挥着现代化稳定器的功能。作为一个有着14亿人口的大国,即便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70%,农村仍将有4亿多人口,我国的现代化必然是城市和乡村共同的现代化。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在推进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不能听任农民失去土地,成为彻底的无产者。


当我们进行这些表述的时候,是笼统地把乡村作为一个整体,把农民作为一个整体。然而,一个显而易见的客观事实是,当前我国的乡村和农民都是高度分化的。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区域的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极大,乡村类型多种多样,不同的乡村拥有不同的发展空间。不是所有的乡村都能同样达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多重目标。同样,当前我国的农民群体也是高度分化的,以至于“农民”概念本身变得含糊不清,既可以指代身份意义上的农民,也可以指代职业意义上的农民。不同的农民拥有不同的利益诉求,甚至存在利益冲突。当我们谈论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振兴道路时,遭遇到一个很大的尴尬,就是我们不知道究竟指代的是哪些农民,他们的根本利益是什么,他们期待怎样的乡村振兴。我们期待农民能够组织起来,为共同的利益而奋斗,却没有搞清楚农民有哪些共同利益,他们有多重视这些共同利益,为了实现共同利益愿意付出什么样的成本。作为理性人,农民对利益的追求也要衡量投入和产出,如果组织起来的收益并不足够大,农民自然没有组织起来的内在动力。因此,动员农民组织起来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必须对不同农民的利益诉求进行具体分析。这里,我们只能做一个粗略的划分。


如前所述,我国仍然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当中,对于绝大多数青壮年农民来说,收入来源主要在城市,通过务工、经商等方式进入城市工作和生活,转变成为城市市民,仍然是其主要的利益诉求。对于这部分群体,政策的重点应该是推动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让有意愿有条件的农民尽快融入城市,而不是期待他们在乡村组织起来发展生产。


对于一些年老的农民或农民工来说,融入城市的难度比较大,或者本身没有融入城市的意愿。他们选择在乡村居住,就近务工和务农以维持生计。这部分农民的主要利益诉求可能是各种生活服务,以及心理上的归属感、成就感。对于这部分群体,政策的重点不是把他们组织起来发展产业,而是提供更多更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基层党组织可以引导老年人成立老人协会,一方面让老年人互助合作,相互照料;另一方面让老年人参与到乡村日常公共事务当中,老有所为,提高社会参与感。


留守在乡村的中青年人也许占比不高,却是乡村振兴的主力军。他们因为各种原因主动或被动留守在乡村,其主要收入来源在乡村,主要社会关系在乡村。他们是乡村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主要利益诉求可能是通过发展产业来增收致富。为此,基层党组织可以通过领办合作社等方式,引导这部分农民组织起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成为职业农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果基层党组织能够整合资源,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推动乡村二、三产业的发展,那将是更了不起的成就。


当然,除了主观意愿之外,我们还要分析农民组织起来实现共同利益的现实条件,这就需要对具体乡村的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趋势和规律等进行分析。这里,笔者同意贺雪峰教授的判断,城市化仍然是主流趋势,中西部地区相当多的乡村,只能发挥“保底”功能。限于篇幅,这里不再展开论述。


总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立足农民分化与乡村分化这一基本事实,科学分类,精准施策,抓住多数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共同利益,制定符合客观实际和发展规律的奋斗目标,才有可能把农民动员和组织起来,打造利益共同体,使农民真正参与进来,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


编辑: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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