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6/30 9:51:22 作者:孙敏 来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 阅读:464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路径
(一)问题提出:“大户”与农业农村现代化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明确提出,通过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等方式加快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在党的十九大第一次被提出来,其背后具有城乡差距显著缩小、城乡共同富裕的深远意涵,谁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体成为社会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在中国渐进式城镇化、非均衡工业化背景下,有学者指出农业现代化必须首先回应小农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必须是以农业小规模经营为主的现代化。然而,随着东部产业逐渐向中部地区转移以及二三线城市快速发展,部分农村地区劳动力的非农转移具备了一定的纵深度和稳定性,常年在村生活且承担农业经营的主力军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小规模经营者”(后文简称“小农”),而是学界和政界一致期待的“新型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他们或是农企产业链延伸的“农业生产基地”,或是享受地方政策优惠待遇的“经营式家庭农场”或“专业合作社”,也有与政府和企业均无制度性关联的、带有个体户性质的“种植大户”。
2021年4月,笔者在安徽省郎溪县J镇围绕乡村振兴进行了两周专题调研。郎溪县位于安徽省东南边陲,皖、苏、浙三省交界处,区位优越。地势东南高西北低,平原圩区占县域总面积的30.11%,总耕地面积为37.25万亩,其中水田33.11万亩、旱地4.14万亩。该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3.37%。J镇0~14岁人口占比17.18%,15~59岁人口占比67%,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15.8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12.68%。笔者通过对农口部门的基层干部、D村村两委干部、在村的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农资企业负责人等人员进行半结构式访谈,总体了解了该地区农业农村发展的基本情况。
调研发现,与皖南地区强制性农业经营制度变迁不同,被誉为家庭农场“五大模式”之一的“郎溪模式”属于较为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由社会主导的自发性农业经营秩序在当地发展已有约15年的历史,在县域农地流转由市场起决定性配置作用的基础上,新型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经历了由“一代大户”向“二代大户”的转型。当地社会俗称的“大户”指“新型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如今,无论是经历了“历史阵痛”的大户还是经历了“市场洗礼”的大户,他们最终成为这些农村地区农业生产领域的中流砥柱,“大户时代”替代“小农时代”成为当地农业发展的新背景。那么,现阶段大户与其他涉农主体是如何互动从而获得稳定发展的?以大户为轴心的农业治理体系蕴含着怎样的实践逻辑?概言之,大户时代背景下,具有历时性和实践性的“郎溪模式”在新时代能否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经验与启示?
(二)研究路径:共同体理论与农业治理
在农业治理的话语体系中引入共同体理论,首先要对“共同体”这个概念的知识谱系进行梳理。关于“共同体”的论述始于古希腊关于“城邦共同体”的讨论。在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中出现了“契约共同体”和“客观伦理共同体”的论述,其共同特点是彰显自由意志、推崇个体理性。随着西方工业革命的持续推进和人类生产方式的变革,维系传统农业社会的要素如血缘、地缘、情感、道德等不断被工业社会中的物质利益所弱化乃至异化。一批现、当代社会学家将“共同体”作为一种对现代工业社会所构建的理性个人主义思想的反思,“倡导共同体对于个体、群体以及社会的价值”。
从社会联结方式来看,依据核心要素不同可将共同体分为两类。一是,基于风俗习惯形成的相互依存的价值共同体,如村落共同体。滕尼斯指出,真正的共同生活是在共同意愿基础上的信任与依赖,即作为一种自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美统一体。在处理个人与整体冲突时,“价值共同体”强调个体意识依附集体意识、整体利益吸纳个体利益,通过高度同质性来维系共同体的存续。二是,基于特定目标聚集并开展集体行动的组织共同体,如社区共同体。涂尔干区分了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两种社会团结形式,其中有机团结是在现代性入侵后形成的一种新的群体聚合方式。鲍曼进一步指出,现代性加速了原本依附于共同体而存在的个体的“脱域”过程,个体脱域带来的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性促使其在新的场域中建构小型化的社区组织即“社区共同体”。“组织共同体”重点讨论的是如何依托组织结构来满足现代性个体的需求,从而让具有差异的个体在共同体内拥有行动的自由度和安全感。
诚如陈鑫所言:“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共同体构成了人类生存发展的最基本形式”。不同思想家对“共同体”的探讨,极大地丰富了其内涵和外延,而其核心议题是,如何在承认成员差异、社会分化的基础上,遏制多元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形成,从而建构一种相对自由、共同发展的“共生状态”。在当前中国农业治理领域中,涉农主体的多元性以及相互关系的复杂性,能否通过共同体的思路来缓解利益冲突、实现共同发展呢?
已有的农业治理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农业政策的视角定义农业治理的基本内涵。龚为纲认为“农业治理是国家制定和执行农业政策以实现国家粮食安全与农业发展目标的过程”。夏柱智认为“农业治理综合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视角,注重研究农业政策自上而下实践的机制、过程和后果”,“所谓‘农业治理模式’主要指的是国家及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方式把小农户组织起来实现和现代农业对接的实践机制”。这一视角重点讨论地方政府在推动农业发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县乡政府基于地方自主性遵从“治理便利化逻辑”,并将农业治理后果单向度地指向地方政府,批判农业治理过程中的激进行为。二是,从经营主体的视角锁定农业治理的核心内容。受中国渐进城镇化模式和“半工半耕”家计模式的结构性约束,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与小规模经营主体的矛盾与衔接成为当前农业治理的核心内容。有学者敏锐地捕捉到,由强制性制度变迁催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治理、农业转型和村社组织产生诸多不良后果。其背后讨论的深层次问题是农业转型过程中不同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集体组织、农业企业等如何回应小农的需求以促进“现代化小农经济”的发展。
综上可知,围绕农业治理的研究成果相当丰富,涉及其内涵、内容、动力和路径等,为本文提供了诸多启示。需要注意的是,已有研究大多将农业治理置于“小农时代”背景下、依托嵌入理论、基于“小农立场”进行探讨,充分地展现了中国农业治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然而,不同地区农业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农业经营主体的内部分化与重组,使得大户成为部分农村地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且大户与其他涉农主体的互动日益规则化、制度化。本文旨在以共同体理论为分析视角,将研究的观测点聚焦于农业发展中不同参与主体的互动机制及其开展的行动,在此基础上讨论“农业治理共同体”的生成逻辑。冯小和席莹将“农业治理”定义为“农业发展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在农业生产、经营与公共事务上构成的行为模式”。本文以此定义为基础,将农业治理置于“大户时代”背景下,融入共同体理论,通过分析郎溪县农业治理的微观机制,探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可能路径。
二、“大户时代”:经营主体的分化与秩序重构
(一)老农消退:家庭照料与“以工养老”
在“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中,低龄老人“以地养老”的意义体现在三个层面,即解决了老年人的生活问题、维护了老年人的家庭地位、为老人提供了一种休闲娱乐方式。但随着中西部县域工业化的推进、教育城镇化的诱导以及通过婚姻进城的普遍化,农民家庭的代际分工以及劳动力非农就业正在发生变化。以安徽省郎溪县J镇D村Z组为例,该小组目前共有人口30多户约150人,以户为单位进城买房的共有13户,另有六户纯女户的户主虽然没有进城买房,但他们的女儿均通过婚姻实现了城镇化。该县的80、90后在县域范围内基本上都能够找到较为稳定的工作,其途径主要有三:一是,进入县域工业园区从事流水线生产;二是,在县城租入小门面从事服装来料加工;三是,在县域第三产业中灵活就业。该县县域范围内较为充分的就业机会催生了以80、90后为主导的“双职工”核心家庭,因而当地相当一部分60、70后的低龄老人因照料孙辈“被进城”而退出农业生产。这些老人一旦退出,日后回村一般不会再种田:一是,照料孙辈不是一年两年的事情,往往需要陪伴孙辈上小学,他们能够回村过自己日子的时候年纪太大,精力已跟不上;二是,城镇化压力不大的青年夫妻一般不支持年纪大的父母回家种田,宁愿他们拿点地租和农村养老金过简单、轻松的乡村生活。
此外,郎溪县较为优越的区位为另一部分低龄老人“以工养老”提供了机会。郎溪县地处皖东南,位于三大省会城市——安徽合肥、江苏南京和浙江杭州——的中间地带,距离三地的车程均不到3个小时,故而在承接东部中低端制造业或跨区从事二三产业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当地低龄老人在这个经济腹地内可以从事大量非正规就业,如从事往返于附近大城市之间的非正规客运生意,或者经亲戚朋友介绍进入大城市家政服务行业,或者在县域二三产业里找到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如保安、保洁等。如此,部分尚未被子代家庭再生产卷入的低龄老人便通过非正规的非农就业积累养老资源。因而,在当地仍然从事小规模农业生产的老人中90%以上是65岁以上的高龄老人。Z组66岁的老组长表示:“这里不种田的老人占多数,只有那些觉得不种田玩着不带劲的老人才会种田。我自己耕种了六亩田,拿自己五六块承包地跟大户换了两块大的农田来种。”统计显示,Z组目前种田的散户共有七户,均属高龄老人自耕2~8亩承包地的休闲式老人农业,该组剩下的农田以统一租金300元/亩流转给了本村种植大户。
(二)中农撤离:家庭负担与“弃农从工”
“中农”指中青年群体通过村庄自发土地流转形成的小规模经营户,他们通过捕获农村中各种经济机会获取进城农户所让渡出来的利益。由于中农群体的经济来源和社会关系都嵌入本地,其生活也指向本地,故有学者将其视为“一般农业型农村”支撑乡村振兴、改善基层治理的中坚力量。从经济理性来看,“中农农业”的关键在于,中青年夫妻通过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获得与其在外务工差不多的收入,在此基础上能够兼顾对老小的家庭照料、保证家庭生活的完整性。2005年农业税的取消、县域工业的起步以及外出务工的兴起成为D村中农兴起的三大背景。据D村村支书介绍,2010年前后他所在的村民小组中农耕种了全组近70%的土地,其农业经营规模大多介于30~50亩。“一般情况就是一个兄弟把自家兄弟或堂兄弟的承包地捡来种”,村社内部正是通过这种自发的土地流转秩序推动着农业去过密化。该现象与冯小在皖南平镇A村的调研基本一致,即在农地自发流转的过程中,中农承担了主要的农业生产任务。
然而,2012年前后鼓励资本下乡发展规模农业成为地方政府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部分农村地区老农农业和中农农业因此遭受较大的冲击。尽管郎溪县地方政府一直未强制干预农地流转,但当地中农的数量在最近五年逐渐减少。以D村H组的理事会成员为例,2006年有三位成员属于流转面积在10~50亩的中农,但2013—2015年先后有两位成员从农业生产中退出:中农裴仁乐因子女上大学导致教育支出突增,便把手中20多亩农田流转给了中农严世伟;而中农严行钢则因子代结婚需进城买房,将10多亩农田也流转给了中农严世伟。他们最终选择了当地收益最高的务工工作:做地坪。可见,家庭发展周期变化引起的家庭经济负担加重与现有的小规模农业经营收益不足间的矛盾是部分中农退出农业生产的直接原因。2015年前后,在外做地坪的D村农民工一个月可以赚7000~8000元,现在一个月至少有1万元收入。因而,当同等劳动力的务工收益逐渐超过中农规模收益时,部分中农主动选择更具优势的非农就业便成为必然。而且,当多数农民家庭的生产生活重心随着结婚进城、教育进城转移至县城后,中农在农村兼顾家庭完整性的比较优势在当地丧失了社会基础。总之,无论是强制性变迁中被排挤的中农,还是诱致性变迁中被淘汰的中农,其撤离农业生产客观上为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三)大户崛起:家庭支持与“以农为业”
最近三五年,粮食价格低迷、农资价格上涨、农地租金虚高等多重因素,客观上导致稻田亩产的纯收入呈逐年下降趋势,本地农业经营主体的内部分化由此产生。在这种情形下仍选择留在农业领域的中农,只有通过不断扩大经营规模才有可能在村庄内部维持中等水平的家庭生活。前文提及的D村H组理事会成员兼小组长严世伟的经营规模变化较为典型地体现了本地中农成长为大户的过程。1996—2013年,严世伟流转的农地面积维持在40~50亩之间,其中9亩是自家承包地,剩下的农地涉及五六户邻里或亲戚。这个阶段的农地流转一般基于口头协议、双方自愿的原则,较为灵活地处理经营权变动、农地租金等问题,流入土地的严世伟属于典型的小规模经营者即中农。2013—2015年期间,他通过兼并部分中农和老农的农田将流转规模扩大至400多亩,由此形成“薄利广收”的收益模式,进阶成为当地典型的大户。农地租金随着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亦发生变化:最开始这些农田不用给租金,流出者只求“有人种、不荒地”;2010年前后,半熟人关系之间的流转开始出现实物租金,如一亩田年终一担谷;随后,这类地租扩展到熟人乃至亲戚之间,地租形式也从实物地租转为货币地租。2020年,郎溪县J镇纳入官方统计的水稻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共125人,流转土地总面积达40655亩,不同规模经营情况如表1所示。
数据来源:本数据由郎溪县J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提供。注:流转面积介于550~999.99亩的这部分经营者可称为“超大规模家庭农场”,他们往往在规模种植的基础上向下游适当延伸产业线,如农资零售商 规模经营、粮食收购商 规模经营,与其他“适度规模经营”的大户相比,他们拥有的资本更丰富;流转面积大于等于1000亩的三家规模经营者以专业合作社的方式分别流转了1111亩、1131亩和1855亩土地,分别在J镇的S村、N村和D村。
表1 J镇水稻新型规模经营主体流转面积分布情况(2020年)
根据表1可知,符合本文所讨论的大户,即经营规模在150~549.99亩之间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在郎溪县J镇共有112人,占新型规模经营主体总人数(125人)的89.6%,该群体所耕种的农地面积之和(29310亩)占流转总面积(40655亩)的72.1%。本地农民能够在农业规模经营中保持稳定发展并成为当地政府和社会广泛认可的大户,他们大致有三个共同点:一是,从个体情感来看,大户多属于有点农业情怀的农民,即对其而言农业不仅仅是谋生手段,更是一种向往的生活方式;二是,从家庭支持来看,大户凭借家人在劳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能够抵御经营中的小风险,从而坚持下来;三是,从经营管理来看,大户在种植过程中更倾向于通过资本和技术投入来提升生产效益。总之,无论是低龄老人或部分中农退出农业生产,还是部分中农扩大流转规模晋升为大户,郎溪县这种农业经营主体的内部分化是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和农地资源中发挥作用的结果。尤其是中农在农地流转市场完成了一次优胜劣汰,那些有机会或有能力在这个窗口期扩大规模的大户成为当前农业种植的主力军,由此奠定了“大户时代”的基本格局。
三、“农业治理共同体”:多元主体与生成机制
(一)市场导向的链式治理:大户与服务主体互相锁定
1.农机服务:基于“人技不可分”的链式治理
在粮食作物生产环节中,种植大户所需的农机服务包括机耕、机插、飞防和机收。以机耕、机收为例,一般情况下,机耕、机收服务是绑定供给的,而机耕对机手的技术要求更高。对种植大户而言,关于机耕、机收服务的首次选择和技术识别非常关键。“这些服务队肯定是常年在我们这片操作的,如果可选择的空间较大,我们就问问与他们合作过的大户,听听他们的口碑。第一次请来看看操作效率和犁田水平,如果技术过关、价格也谈得拢,后期的收割和以后的服务就都交给他们”。这种相对固定的交易关系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受农时结构对农机服务时间的限制,尤其是在一年两季的耕作制度下,机耕与机收的时效性更为紧迫,在农忙季节农机队的服务是提前安排的且相当紧凑;二是,由于不同机手与机械的配合度以及机手在技术方面的个体差异,大户若频繁更换农机服务主体将面临较大的技术风险。因而,这是一种“预约式服务”。在农时结构硬约束下,基于机手与专业技术的黏合度,种植大户倾向于稳定的市场交易关系;反过来,在农机服务市场的竞争中,农机服务主体依托稳定的交易关系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和服务收益。农机服务领域中基于“人技不可分”的链式治理由此形成。
2.农资服务:基于“药械不可分”的链式治理
在农资服务领域中不仅存在“人技不可分”的特点,还存在“药械不可分”的特征,其中“种苗—机插服务”和“药械—飞防服务”最为典型。以2017年农资企业农友公司推行的组织化飞防服务——农友合作社为例,其采取“公司出配方、搭平台,社员出器械、出人力”的合作模式,合作社根据大户服务需求搭建信息沟通平台,自购无人机的社员根据平台信息及时为大户提供有偿服务。具体操作如下:以自购无人机社员所经营的农田为圆心向周边农田扩展至1000~1500亩划定一个相对稳定的作业区。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农友合作社通过圆桌会议将作业区内的大户们组成“统防统治飞防小组”。农友合作社以飞防小组为抓手,强化药械调配、实现统一用药、提供组织化飞防服务。这种服务供给模式对农资企业和自购无人机的大户来说,收益显而易见。对前者而言,以强化药械调配为基础的统防统治有利于推销其农药和化肥产品,从而占据较为稳定的农资销售市场份额;对后者来说,通过组织化的飞防作业组降低服务对接成本,从而获取稳定的市场服务利润。
而组织化飞防能获得广泛推广的根本原因在购买服务的大户身上。对大户来说,这种模式除了能降低其与飞防服务供给主体的交易成本之外,更重要的是,这种内部信息高度对称的自组织有利于克服“无效飞防”带来的治理困境。即在“药械分离”的情况下,大户无法判断到底是机手技术失败还是药剂效果失灵导致飞防失败。如此,由“无效飞防”带来的巨大损失便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而,这种“药—械—人”等核心服务信息在小组内部高度透明对称的交易状态是一颗重要的“定心丸”: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可以及时找到人、公司来解决问题。种植大户对药肥有效性的敏感度通过组织化飞防与农资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农资服务基于“药械不可分”的链式治理由此形成。
3.烘储服务:基于“烘售不可分”的链式治理
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在谷物销售环节中的行动逻辑存在巨大差异。一般而言,经营规模小于10亩的散户以自给自足为主,因总产量规模较小,散户可以自主晒干、自我储存,然后看市场情形出售剩余部分。中农和大户在生产目标即商品粮上具有一致性,但商品粮的收购市场对二者的约束力不同。中农的经营规模大多介于30~50亩,稻麦收割后既可以将湿谷直接卖给流动的粮食收购商贩,也可以根据天气和场地选择晒干出售。在出售环节中,这种“可卖可不卖”的销售自主权为中农提供了一定的谈价空间。但对经营规模超过百亩的大户而言,因为极少有晒干和储存上百万斤湿谷的场地,稻麦一旦收割就必须及时烘干入库并出售,“烘—储—售”一体化由此形成。据了解,2013—2016年间,J镇只有两三家烘干厂,当时大户最担心的是稻谷收割后,烘干厂因为设备不足或仓储饱和而过分压低收购价格,甚至拒绝收购。如2016年当地小麦收割时,恰逢连绵不断的雨天,几乎所有麦子都在最短时间内收了上来,但当时附近的烘干厂服务能力有限,一部分大户的麦子因没及时烘干发霉而损失惨重。以大户万纲要为例,当年其种了300多亩小麦,最后因烘储服务不到位亏损10多万元。
客观上讲,商品粮的收购环节决定了大户的最终收益,故市场化烘干和仓储服务的不足将制约规模经营主体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2017—2020年间,当地增加了3~5家烘干厂,烘干服务市场日益饱和,大户基本不用再担心稻麦收上来卖不出去的问题,“现在都可以从田间直接到厂里,只是与干谷相比,卖湿谷多少要亏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烘干厂是依附其他生产环节运营的,如以古南丰黄酒厂为代表的“烘干厂 大米加工厂”、以农友公司为代表的“烘干厂 农资销售公司”、以种植大户赵培林为代表的“烘干厂 专业合作社”。这种“烘干厂 ”的运营模式的本质是通过烘储服务绑定收购对象即种植大户,从而实现其他经营目标。例如,大米加工厂通过“烘售不可分”建立较为稳定的原材料来源渠道;农友公司通过“烘售不可分”间接收回大户赊购农资的资金;专业合作社则通过“烘售不可分”成为本地区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商品粮收购商。总之,大户通过“烘干厂 ”的服务模式完成谷物销售,进而收回经营成本、获得收益,而烘储服务的市场供给主体则通过捆绑收购实现其产业目标,基于“烘售不可分”的链式治理在二者之间悄然建立。
综上,当地农业生产性服务主要涉及农机服务、农资服务、烘储服务等方面,不同服务类型的市场供给主体略有差异。由于农业生产性服务高度嵌入种植大户生产的各个环节,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供给方式及其市场发育程度直接影响种植大户的生产效益。尽管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供给主体较为丰富,但每个大户的具体服务供给者是相对固定的,即大户凭借服务口碑、服务质量和社会关系综合选择一个“信得过”的市场服务主体并建立稳定的交易关系,而不会出现“今年请A来做,明年换B来服务”的一次性交易行为。具体包括,大户与专业化农机服务主体、农资供应主体、农产品收购商等之间建立相对稳定的市场联系。大户与不同服务主体间的相对稳定的市场关系背后隐藏着基于农业生产性服务“人技不可分、药械不可分、烘售不可分”的市场导向的链式治理逻辑。市场导向的链式治理的本质是二者基于平等的市场地位形成一种排他性的锁定状态:对种植大户而言是为自己提供一种责任锁定,对服务主体而言则是为自己提供一种利益锁定。
(二)社会导向的协商治理:大户与本地小农互惠共生
1.“小牺牲”与“大满足”:农地流转中的互惠式博弈
在农地流转中大户与承包户一般签订正式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为3~5年不等。但在当地“合同是框大户的,不是框老百姓的”:大户必须依照合同支付地租,提前解约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等;承包户违约提前收回承包田却不在合同约束范围内。以大户万纲要为例,2015—2021年其经营规模在400亩左右,前后共有12户农民在合同期内要回面积不等的承包地自耕。有些只要回两三亩自耕,作为劳动休闲和口粮田;有些则要回自己所有的承包地,一般在7~10亩间。由于具有法律效用的正式合同框不住转出户农民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行为,大户只能自己想办法降低这类违约行为对农业规模经营的影响。当地解决这类矛盾的主要方法是“异地置换”:在本人所流转的农田中将边缘地段农田整块或连片置换给承包户。为了让回来要地的农民同意“异地置换”,大户往往通过“以大块换小块”“以连片换分散”“以好田换差田”的策略来实现“异地置换”。因而,用于置换的农田往往比承包户原有的农田耕种条件更好。
在“异地置换”过程中,大户利益受损与散户获益形成鲜明对比。那么,在明知自己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大户为何还愿意这样做呢?调研显示,在大户的利益计算中存在短期受损和长远受益的策略性考虑。在大户看来,只要能够说服承包户同意异地置换而不是坚持要回原面积、原地块农田来耕种,就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插花地的出现,从而维持相对集中的连片耕种,只是规模耕种的面积减少而已。用散户的话来说,“大户肯定要牺牲一点自己的利益,才能跟我们这些小户谈成对换、避免插花!”而从长远来讲,大户认为这些散户收回承包地只是暂时性的:“我们现在牺牲一点,让他们捡点便宜高高兴兴地种田,等他们不想种或者种不动的时候,自然会把农田再交给我们!”当地大户与散户的土地调整与置换属于私人行为,组长和村两委等公共组织不需要介入。这种“异地置换”策略已成为地方社会处理农地流转中大户与小农矛盾的通行办法,其核心机制是大户通过短期的、可承受的利益受损来满足进城失败或不愿进城的小农的生产需求,用大户的小牺牲换取小农的大满足,二者是一种互惠式博弈关系。
2.“给便利”与“搭便车”:农业管理中的依附式经营
由于大户经营的农田或多或少与小农耕种的农田相邻,如何降低生产性服务落地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成为大户田间管理的核心内容。对此,大户往往通过“化公为私”和“甘于助人”来处理其与周边小农的关系。“化公为私”指大户将原本需要由大户和小户共同参与的公共事务转化为大户个人的私人事务,即大户成为农田水利管理公共角色的担当者。以D村Z组为例,该组三分之二的农田流转给了本组大户,剩余农田则由本组八户老人自耕。其中一位老农说道:“组长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旱涝的时候管理好水闸。现在没人当组长,我们就让大户来做,反正在组里他是种田最多的,放水、排水的事情他肯定最上心,我们小户就不用操心了!”可见,在农田水利方面,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当本组农田由大户集中流转时,该组的水利设施维护和农田排涝抗旱的公共性事务就转变为大户一家最关心的私人性事务,大户为了保证大片农田的收成,在这方面一定是积极有为的。而小组内部其他的散户则可以依托大户的积极性来减少自己在农田水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理所当然地成为“搭便车”的人。
“甘于助人”则指在生产性服务供给过程中,当周边小农主动向大户寻求帮忙时,大户必须积极回应、尽力而为。例如,大户严世伟自有两台大型农机,与他流转农田相邻或相近的小户会主动找他耕田或收割。事实上,在劳动力和农时结构的双重限制下,自有大型农机的大户往往只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完成自己农田的农活。但他们不能直接拒绝这些小农提出的“请求”:“毕竟大家都是一个组的人,农田也靠得近,不帮忙说不过去啊,人家都按市场价给钱,关键是外地专业队根本不愿意接这样的小单,耗时又费力!只有我们本地大户不得不接!”自有机械的大户便只能通过“自我加班”或“临时雇人”来满足周边小农的需求。对大户而言,通过这种非意愿性的服务可以换取本地小农对自身规模化经营的支持,为小户提供便利性的社会化服务可以减少二者在田间的各种矛盾,比如过水、过路的矛盾。对小农而言,依托本地大户可以大大降低寻求市场化供给主体的交易成本。
综上,围绕产中管理环节,基于熟人社会的人情、面子与利益,在“大户给便利、小农搭便车”的互动规则中建构了一种依附式经营模式。从这个角度来看,熟人社会中的小农与种植大户在农业利益上的连带性在一定条件下可缓解二者间的冲突。尽管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不断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农业生产中退出,但老农的消退和中农的撤离是一个长期过程,小规模经营者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是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一部分。因而,即使在“大户时代”背景下,大户仍然要处理与小农的关系。基于传统乡村共同体价值理性的非对称性关系,本地大户与小农一般通过内部协商、互惠互利的方式来解决农业生产中的问题,这是当前我国中西部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常态。社会导向的协商式治理规则由此形成,其实质是熟人社会中基于“礼尚往来”的长远预期对完全市场化的排斥。其根本原因在于,尚未具备改造农田基础设施的条件时,在中国农民渐进式城市化进程尚未结束之前,这种相对落后的生产力只能维持这种道义化的农业生产关系。
(三)行政导向的有限治理:大户与地方政府互助共进
1.地方政府:有限资源与底线支持
郎溪县农业投入资金以中央、省级惠农资金和涉农项目资金为主。长期以来,该县农业发展受县级“吃饭财政”的硬约束,农业领域中的县级配套资金或县级奖励资金均不在县级财政预算范围内。通过详细查阅资料发现,目前由县委、县政府办公室签发的关于发展农村农业的文件仅有一份,即《中共郎溪县委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郎[2020]33号)。由这份文件文末提到的“原《中共郎溪县委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郎[2015]23号)废止”可知,与种植大户密切相关的“家庭农场”自2012年正式提出并进入县级政府视野以来,依托本级财政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能力极为有限。直到2020年,才在这份文件中明确提出“设立县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对县域内注册登记、合法诚信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奖补”。
调研发现,在当地大户中以粮食种植为主营项目、连续三年流转农田面积在150~550亩之间的经营主体,能够享受的县级财政奖补政策主要包括三项:一是,参加省部级或长三角组织的农家会经营主体每次补助1万元或0.5万元;二是,新增市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三是,对市级以上(含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按照年度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40%贴息,每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以该县J镇为例,在2020年上述三项奖补名单中,只有三户粮食种植家庭农场分别获得4004元、3363元和5631元的贴息补贴。而2020年参加农家会的奖补对象全县共17家,只有一家属于农作物种植家庭农场,剩下的都属于农业企业或专业合作社。2020年,新增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奖补对象共20户,只有三户为粮食种植户,其他均为非粮食种植的家庭农场。可见,本级地方政府能够给予奖补的粮食种植大户所占比例极小,县级政府依托有限的财力只能为少数大户提供底线支持。
2.大户群体:有序竞争与政治配合
郎溪县以粮食种植为主业的大户能够享受的政策扶持主要来自中央和省级的惠农资金而非本级财政资金。《郎溪县惠农补贴政策清单(农业类)》显示,大户可享受的补贴共四项:一是“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由县政府根据省下达的资金总量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亩均补贴标准;二是“农机具购置补贴”,按照《安徽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皖农机计财[2018]50号)中的政策规定实施;三是“稻谷补贴”,由县政府同意,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按规定安排的稻谷补贴资金总量,以符合条件的稻谷种植面积,测算确定亩均补贴标准;四是“农业生产救灾补贴”,由县政府同意,根据上级安排资金量,由各乡镇据实上报的受灾面积测算。县级政府在分配国家级和省级惠农资金的过程中,一般坚持以下两项原则以实现有序分配:一是,针对非竞争性的惠农政策,争取做到凡符合政策条件的大户都能及时享受奖补,实现全覆盖;二是,积极向上争取涉农项目,改善农田水利基础条件,提升农业规模经营的自然条件,降低自然风险对种植大户的影响。地方政府在本级“吃饭财政”的硬约束下,只能通过争取部门项目、积极向上推优等方式获得大户群体在农业项目上的广泛支持。
而部分急需大户配合完成的农业类中心工作,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定向分配非普惠式资源来获取部分大户的配合,即针对竞争性惠农政策进行引导与推荐,鼓励有条件、有基础、有意愿的种植大户有序竞争。目前,当地政府需要完成的政治性农业任务包括三项,即秸秆禁烧、药肥减量和稻麦连种推广。秸秆禁烧治理的症结在于,由于秸秆的粉碎度直接影响地力发挥,从经济省事的角度出发,小农不太支持政府的这一做法。为此,地方政府利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鼓励部分大户购买粉碎度较高的大型拖拉机,并通过本级政府附加的农机服务补贴提升大户为小农提供服务的积极性。药肥减量的任务主要通过管理各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来实现。2020年,该县通过农业管理APP实现农业日常管理数据直报,即生产过程台账化、生产台账数据化、生产数据网络化的“三化一体”过程监控。稻麦连种推广的任务则通过对接规模经营中等偏上的、有意向产前或产后环节扩展的大户,这类大户往往在农业贷款或设施用地方面需要政府给予更大的支持。总之,县级政府通过本级财政奖补的弱激励和上级惠农政策的策略性使用来争取部分种植大户的有限配合以完成项目任务;而大户在配合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可以换取更多的资源和政策来服务规模经营。
综上,作为家庭农场“五大模式”之一的“郎溪模式”,在地方政府与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互动过程中,其最大的特点是:地方政府充分尊重本地农业发展的自主性,重在引导和服务县域农业生产秩序;本地大户积极争取有限的农业扶持资源,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参与完成农业治理项目。由此形成行政导向的有限治理逻辑,二者主要通过交换机制实现协同共进。学界已有的研究显示,基于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发展目标和可支配财力的差异,地方政府主要从政策供给、资源供给和组织供给三个方面参与基层农业治理过程。以地方政府参与基层农业治理方式的区域差异为依据,可大致分为两大类型:一是,以山东寿光、上海松江、江苏射阳等地区农村为代表的“积极有为”的资源密集投入下的深度治理型;二是,以湖南汨罗、安徽郎溪、湖北沙洋等地区农村为代表的“有所不为”的资源稀缺约束下的有限治理型。
四、余论:共同体视域下农业治理现代化的思考
本文旨在从广义的角度讨论农业治理,即在农业生产的全链条中不同的涉农主体围绕农业生产现代化这一共同目标,通过对话、协商、合作等集体行为,形成互惠合作、彼此依赖的微观机制。郎溪县以大户为中心的农业治理实践,揭示了“农业治理共同体”生成的核心机制:一是,大户与市场主体通过链式治理维持一种利益锁定状态,其主要解决社会化服务的质量治理困境,即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证生产性服务的有效性及其失败后的溯源与追责;二是,大户与本地小农通过协商治理建构一种互惠共处的关系,其主要解决地方性社会的合约治理困境,即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嵌入性合约所带来的不规则的、突发性的反复交易成本;三是,大户与地方政府通过有限治理实现一种定向交换的关系,其主要解决涉农公共事务中责权的边界治理困境,即如何因地制宜地厘清地方政府与涉农公民的权责边界和角色定位。
区别于国家视角和嵌入视角,共同体视域下的农业治理重在分析不同利益主体在处理不同冲突时基于克制和协调的原则建构关系。首先,大户与生产性服务主体通过市场机制寻求共同利益,共同利益是合作的黏合剂,双方在利益上相互协调形成“利益共同体”。其次,大户与本地小农通过熟人机制建构信任,信任包含某些道德责任和义务,相互信任是促进合作的关键要素,双方基于彼此依赖的关系形成“情感共同体”。最后,大户与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机制明确彼此的权责边界,这里的“权”既指地方政府的公共权力,也指大户的公民权利。权责明确是彼此合作的重要基础,双方基于目标的耦合度在涉农公共领域中形成“目标共同体”。因而,利益共同体、情感共同体和目标共同体构成本文“农业治理共同体”的关键组成部分。
本文旨在从现代农业治理体系的角度,以种植大户为基点、以共同体为理论依据,尝试建立具有本土化特色的农业治理话语体系。“农业治理现代化”是指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农业企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小规模经营主体等诸多主体围绕农业生产的全链条走向协同治理的过程。尽管郎溪县的农业治理状态在当前并未获得广泛实践,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一种“理想型”农业治理类型的理论价值。农业生产领域中的生产主体大户代表社会力量、生产性服务主体代表市场力量、地方政府代表行政力量,在三者共同参与农业治理的过程中表现出“以社会自主为主导、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行政服务为保障”的互动特征。这是一种强调市场、社会与政府共同参与、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的治理模式。
笔者结合学界已有研究和长期调研的经验发现,形塑不同类型农业治理样态的关键变量为以下三个:一是,社区农地产权实践的区域差异;二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育度的区域差异;三是,社区农村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区域差异。这三大差异决定了承包户、村组集体、农业服务市场主体、农业企业和地方政府等农业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方式和行为逻辑,由此产生了不同类型的农业治理样态:社会主导的农业治理共同体、政府主导的农业治理共同体和市场主导的农业治理共同体。这将成为后续研究的重点。
编辑:孙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