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文丨 邹宝玲 彭素: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权能拓展与共同富裕

时间:2022/9/13 0:00:00 作者:邹宝玲 彭素 来源:《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4期 阅读:396

摘要: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是新发展阶段的重要使命,而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农村土地作为大部分农民获得生存和就业保障的重要基础,如何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撬动其他要素支持乡村发展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为此,本文基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农村土地产权细分,说明土地产权细分如何促进了土地权能拓展,进而响应了共同富裕的现实需求。研究发现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农村农用地(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被允许入市,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以及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有效地拓展土地权能,丰富了土地功能属性,有助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并激活农民内生发展动力,促进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裕。

一、引言


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之一,意味着共同富裕正式转变为一种国家发展阶段的目标,预示着推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部署序幕的拉开。共同富裕包括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裕,且物质富裕决定精神富裕。解决共同富裕问题,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这意味着,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保障。尽管我国在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中做出了长期努力,但至今两者仍存在不小的差距。因而,如何有效并可持续地促进农民增收是共同富裕目标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鼓励各地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并且要“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阶段性任务”“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县试点”。可见,共同富裕依赖于农业农村本身的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土地作为财富之母,是农业国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在中国独特的国情农情下,农民土地问题在中国语境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意义。为此,我国扎实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明确农民土地产权,并通过产权细分拓展土地功能,促进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现有不少研究强调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农民增收的重要贡献,特别是对于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有重要意义。然而,已有研究一方面相对笼统地讨论土地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而没有进一步讨论农民收入的结构性变动;另一方面,部分讨论土地功能与农民收入的研究,可能又倾向于强调土地功能的某一部分,而缺乏对土地功能的内在关联的考虑。事实上,在农村土地产权细分下,土地功能的拓展以及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并不是孤立的,不同的产权权益可能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甚至存在目标冲突,而且也跟土地市场、其他相关要素市场发育存在关联,还涉及到众多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博弈。基于此,本研究将采用系统观与演绎方法以更加全面地审视土地功能拓展对于农民收入的影响,厘清土地功能实现的均衡机制,从而设计土地功能拓展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效机制,并依此延伸出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启示。


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


中国农村土地是从区域范围来看的,包括属于农村的一切土地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从用途上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而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从权属功用来看,农村土地主要包括农业生产用地、农民宅基地用地和集体经营建设用地。由于土地是一切空间的载体,土地制度发挥着基础性、保障性、根本性作用,是社会不同阶层的核心利益冲突点,是改革必要着力点和发力点,因而农村土地制度也成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


关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的历史与制度分析有助于把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与规律,为此不少学者选择了一些重要的历史节点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如以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改革开放等为起点,研究不同时间范围内的土地制度演变。具体来说,关于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来的土地制度变迁,有研究指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呈现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革命为主线”,社会主义建设和探索时期“以公平为目标”,改革开放后“以效率为优先”,以及新时代“以全面深化改革为战略”的历史逻辑。根据土地的产权配置情况,可以将建党百年来的农地制度变迁为“国家公有、农民经营”向“农民私有、农民经营”“地主所有、租赁经营”“农民私有、农民经营”“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集体所有、农民经营”转变的5次变迁。从土地政策来看,百年沿革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土地政策确立土地公有制和以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土地产权和土地资源配置体系,为人民谋幸福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土地制度呈现出农民土地私营(1950—1953年)、土地集体所有与集体(合作)经营(1953—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与家庭承包经营(1978年至今)三个阶段性特征。农村产权制度经历了“单一产权”到“二级产权”,再到“三权分置”的改革。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确立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又经历了确立(改革开放之初至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完善(20世纪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深化(党的十八大至今)3个阶段。另外,也有学者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划分为“创新变革—稳固调整—动态稳定—全面深化”4个阶段,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第一阶段,1978—1992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探索(第二阶段,1993—2007年),土地确权下的还权赋能(第三阶段,2008—2013年)和“新土改”(第四阶段,2013年至今)。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主要是在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下推动的。自改革开放以来,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相关的主要政策文件及其导向可以归纳如表1所示,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如图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自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政策相关政策始终关注农村家庭承包关系的稳定,并且不断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强化土地权能,推动农地要素市场化交易,为农户土地权益的实现奠定基础。特别是自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发布,专设“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版块,阐述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和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等具体措施,加之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推动的2015—2018年试点工作,有效地促进了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


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看,中国农村土地相关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农民集体享有农村土地所有权进行了规定,随后1993、1999年分别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写入《宪法》,赋予其法律保障。从图1可以看出,相比于改革开放初期,一方面从2002年开始,针对农村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所增加,且更具有针对性,相关法律体系也逐渐完善;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修正工作在近20年相对频繁。这些一定程度上表明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农村土地管理的法治化也在增强,迎合了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发展的需求。


表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相关主要政策及其导向


图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修正情况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始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有学者总结建国6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变革,发现变革的中心内容就是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表现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从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村土地所有权、经营权、收益分配权归集体所有,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所有权跟经营权的分离,农户成为生产和收入分配的基本主体,再到2013年开始的以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农地“三权分置”、宅基地“三权分置”等为核心内容的“新土改”。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是土地产权不断细分的过程,且随着产权细分,土地功能也有所变化。


三、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中的土地产权细分与权能


(一)农村土地产权细分


在中国特殊的土地资源国情下,“以地谋发展”成为中国典型的发展模式,必然需要一套与之匹配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根据产权理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基本内容包括一个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因而,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有助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形成合理预期。从产权实施来看,中国农村土地的管理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根据,具体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从产权内容来看,不同学者对于农村土地产权进行了不同的划分,如农村土地产权分为多种权利束,包括法律所有权、剩余索取权、使用权、处置权以及这些权利的可靠性等;农村土地的基本权利包括转让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清晰的财产所有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农村的三种主要土地类型——农用地(承包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换言之,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利益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农户个体。于农户而言,仅通过具有保障性功能而封闭保守的资格权(成员权),并不能为其创造出土地的财产性收益,而需要借助带有财产性功能的使用权来实现。因而,实践中,农村土地的产权细分更多是针对土地使用权及其衍生的其他权利来展开。考虑到不同类型的土地在其他产权属性存在区别,在此将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分别阐述其产权结构。


1.农村农用地(承包地)


农用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料,关乎农民生计问题,因而不仅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更多是围绕农用地来展开,而且在实践中,关于农村承包地的改革起步也比较早,改革也比较深入。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要求“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铺开。到2018年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在此过程中,201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指出,在坚持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承包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20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且承包方依法享有以下权利: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由此,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强化了产权实施的制度环境。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0世纪70年代末期,乡镇企业的发展引致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产生。由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多从农用地转用而来,其迅速扩张将危及农业安全,在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就对其进行严格管控,见第四条“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以及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由此可见,早期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受到政府严格管制,且使用权是禁止流转的。然而,随着城市化发展,农村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为存量建设用地的挖掘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为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也纳入改革大潮中。2014年《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指出,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试点工作,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最终促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19年进行第三次修正。新的《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合法性,如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且“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这是国家首次从法律层面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并确立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制度。总体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制度改革体现了“集体资源产权化-集体产权市场化-集体产权资本化-集体产权证券化”的新特点。


3.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1982年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无偿取得、永久使用”,并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面积法定、不得流转,确保农村集体内部成员平等地拥有住房保障。长此以往,面对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经济发展,宅基地制度成为中国农村几项土地制度改革中最为落后的一项制度。直至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发布,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上升为用益物权,才从法律层面承认了宅基地的财产属性。这拉开了宅基地从住房保障转向财产功能转变的序幕。2014年《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指出,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2015年正式启动宅基地制度优化的试点工作,并在2015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2016年《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引导下,有序推进。在此基础上,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接着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2020年,中央深改委发布《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计划在全国104个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组织开展新一轮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化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由此可见,整体上,宅基地的功能正在从“居住保障导向中谋求财产功能”转化为“财产功能导向中维护居住保障”,其权属呈现了由农民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权能从强到弱,再逐渐增强的演变。


(二)农村土地权能拓展


权能表达了权利人为实现其利益,能够对权利对象实施的各种行为。由此,于农村土地而言,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农村土地所能实施的行为,就构成农村土地权能的主要内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所推动的农村土地产权重构与细分,体现了农村土地作为一种要素,其可交易性不断增强,进而有利于农村土地要素优化配置与利用效率的提升。从农村土地产权来看,在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下,中国农村承包地产权制度改革较为深入,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制度,并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了产权,相关的权能也在实践探索与政策的推动下有所拓展,更在法律法规层面给予了明确和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改革最大的突破在于从法律层面允许其使用权以出租、出让等方式进入市场,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农村宅基地在多年的实践探索中,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制度已经取得一定成效,并仍在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总之,农村土地产权细分的表象背后是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权的表达,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收益权能的实现提供保障。收益权能包括基于原物所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果实、租金、利息等),以及通过原物开展经营活动而得的利润。据此,可以将农村土地产权体系及其权能归纳如图2所示。图2表明,随着农村土地产权细分,农村土地功能也发生变化,特别是随着乡土社会制度变迁与农户分化,农村土地原有的福利保障格局被打破,农村土地生存保障功能与保障型的集体互惠功能弱化,而财产享益功能则在土地产权的让渡中显化。


图2 农村土地产权细分与权能拓展  


四、农村土地权能拓展助力共同富裕的机理分析


土地资本化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中资本形成的重要来源,提升地方政府主导发展权的能力。同理,农村土地产权细分所拓展的土地权能也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


(一)共同富裕的实现逻辑


促进共同富裕是系统性工程,包括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裕。理论上,每个人的富裕程度是由其收入水平、财产积累和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决定的,且这三个变量也决定了人民的福祉水平和发展能力,也将影响个人获得感、满足感和幸福感等所表征的精神富裕。从本质来看,共同富裕是从“个体独享”到“社会共享”的转变过程,实践的战略指向是从“消除贫困”到“美好生活”。对于如何解决共同富裕问题,习近平在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中指出,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此外,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要围绕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这6个方面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由此可见,促进共同富裕关键还是在于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当前阶段更需要关注的是乡村振兴,因为低收入群体仍以农村人口为主。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所发布的《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扎实有序做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工作,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


据此,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推进共同富裕的实现。一是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已有研究指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高质量发展、形成合理收入分配格局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应该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二是高质量发展乡村经济。乡村经济发展是做大“蛋糕”的关键,是促进农民增收的基础,也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必然路径。深度促进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营造新生态,有助于增进就业机会,跨越城乡区割,提高乡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水平。三是优化利益分配机制。前面的乡村经济发展是把“蛋糕”做大,而怎么分好“蛋糕”也是很重要的。有研究指出,以调整利益分配格局为中心的收入分配结构优化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驱动力量,获得公平公正的利益是共同富裕的集中体现,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核心。最后是促进精神富裕。共同富裕是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裕的有机统一,精神富裕也是共同富裕不可或缺的内容。精神富裕本质上反映了人们思想道德素质、价值取向、文化水平、行为方式、思维方式等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匹配程度。具体表现为主体创造精神财富的意愿和能力,以及主体获得精神财富后满足和享受的精神状态。


(二)农村土地权能拓展对共同富裕的响应


农村土地权能拓展归根结底还是在于为农民谋幸福。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性要素,更是一种财产性要素。农村土地权能拓展是在原有的土地社会福利保障的功能上,进一步强化其财产性功能,从而以土地要素激活市场,显化农业农村资源的市场价值。这不仅可以为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引入市场力量,还能激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激发农民的内生发展动力。


1.村集体方面


农村土地的权能拓展最大的贡献在于为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拓宽了路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仅改变了国有土地一级市场完全垄断的局面,提高了农民的议价权,还可以充分调动集体积极性,促进地区经济的平衡发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推动了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农村,能够为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带来必要的物质支持。一是可以通过“政企农”协同开发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中发展特色产业,延伸产业链,创造更多的价值,也为农民创造就业岗位。二是直接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承包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闲置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承包租赁也能够为村集体带来租金或承包费收益,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三是在农地经营权流转以及土地股份制的情景下,村集体可以更好地集中统筹分散化的农地资源,发展集约化的现代农业产业,实现规模效益,并通过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小农户参与,推动集体共同富裕。最终,在村集体集中资源、统一规划发展的情景下,乡村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都可能得到改善,且在村级集体经济的物质支持也提升了乡村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改善农民社会福利促进农民精神富裕。


2.农民个体方面


农村土地的权能拓展破解了农民增收困境。农民增收面临着三大现实挑战。一是区域间、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不平衡问题。二是从收入结构来看,农民收入的四大来源——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中,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在农民收入所占比重较大,而财产性收入要薄弱得多。三是从增长潜力来看,农民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增长面临较多困难。工资性收入增长难的根源在于粗放的工业经济模式在吸纳廉价劳动力的同时存在压低工资的倾向,而产业结构升级则有排挤低端劳动力就业的趋势,导致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腹背受敌”。经营性收入增长难,一方面是由于农产品多为低价值产品,农业现代化水平不高使得单产提升空间有限,且农产品的流通成本还比较高,导致农产品销售的获益空间也很有限。此外,我国乡村产业融合发展还不够深入,农业产业链延伸不足,农业附加值还有待开发。转移性收入这一外部补偿机制的可持续性相对更弱,那就唯有财产性收入还存在努力的空间。


承包地经营权的资本化,有利于农地的流转与集中,关键是实现了经营层面“小农”(经营能力弱)的退出与“大农”(经营能力强)的进入。而且,经营权的盘活不仅是流转的概念,关键是经营权的产权细分并诱导农业的纵向分工。由此,有助于将现代科技、先进的经营理念、生产方式等引入农业发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为农户的住房保障提供了社会兜底功能,而使用权的可流转则可能为实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乡村提供了条件,给城市的人员、技术和资金进入乡村提供渠道、载体和利益保障。此外,承包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等融资功能的实现,均为农民生产经营、创新创业等提供资金支持。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权能拓展助力共同富裕的逻辑机理可以归纳如图3所示,即农村土地产权细分所带来的权能拓展,也丰富了农村土地的功能属性,为乡村集体经济、农业农村以及农民的发展提供了更有利的支撑。


图3 农村土地权能拓展助力共同富裕的机理  


五、结语


土地是人类安身立命之本,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而农村土地是大部分农民获得生存和就业保障的重要基础。本文首先回顾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特别是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法律法规的演变历程。然后,着重分析对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深远且至关重要的农村的“三块地”,即分别阐述农用地(承包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的产权细分与权能拓展的情况。现行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下,形成了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为主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被允许入市,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仍在进一步深化推进的基本产权细分格局。最后从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乡村经济发展、优化利益分配机制、促进精神富裕四个方面说明共同富裕的实现逻辑,并据此结合农村土地产权拓展,说明土地功能的实现如何促进农村集体和农民发展,进而响应共同富裕的实现需求。


由此,迈入要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新发展阶段,充分利用土地制度改革红利,发挥农村土地要素的财产性功能,对于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现实中的不少实践也表明,农村土地资本化已成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重要途径,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驱动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土地产权的实施并不是独立的,不仅会影响其他要素市场,还需要与相关制度安排相磨合,以及农村土地资本化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风险。据此,建议一方面要坚持以农民为中心,改进土地收益的分配机制,重视保障农民土地权利,带动农村金融市场发育,真正实现土地的财产性增值利益;另一方面要多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因地制宜优化流转方式,完善农村土地的交易体系,使其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产权治理结构,从而深化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


编辑: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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