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文丨颜德如 张玉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逻辑关系及其衔接

时间:2021/12/30 11:56:08 作者:颜德如 张玉强 来源:《社会科学战线》2021年第08期 阅读:235

摘要: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三农”问题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而实施的两大重要战略部署,实现二者的有机衔接对于统筹城乡融合发展、维护党的执政合法性意义重大。通过“理念—体制—主体”的理论分析框架,发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呈现出理念互融、体制互通、主体一致的逻辑关系。但是,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也面临着理念目标衔接难、体制机制融合难、参与主体延伸难等方面的困境。进入“后扶贫时代”,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具有动态性、有机性、可调整性的长效机制,坚持以城乡融合发展为根本导向,按照动态识别与动态调整、社会与市场助推、党政有机嵌入的思路与原则,着力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着重从如下三条路径来展开:坚持“回归乡村”的理念目标,着力解决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的有机衔接问题;在体制机制上,以“回归现代化”为指向,做好二者衔接贯通的相关政策统筹和衔接工作;在参与主体上,以“回归农民”为主旨,协调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实现行政资源“输血”与市场、社会资源“造血”的有机衔接。

中国不仅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一个农民大国,“三农”问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意义重大。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致力于消除和缓解贫困问题,通过系列政策和资源下沉,探索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减贫道路,为世界反贫困事业贡献了中国方案。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并提出精准扶贫理念,其力度之大、精度之高、影响之深,前所未有。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2—2019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累计减少9348万人,贫困发生率从10.2%下降至0.6%,累计下降9.6个百分点。截至2020年11月,832个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中国进入“后扶贫时代”。


然而,脱贫并不是最终目标,如何防止规模性返贫,实现从全面小康向共同富裕平稳过渡和历史转变,是党和政府治国理政面临的长期重要难题。“后扶贫时代”农村贫困形态将从绝对贫困转变为相对贫困,稳住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从脱贫向富裕的逻辑转变,必然要求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这既为健全和完善乡村振兴政策体系留出了窗口期,也为党和政府的执政合法性夯实了基础。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深化农村改革,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事实上,早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就首次提出了“做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有机衔接”的命题,此后,党和国家多次在公报、指导意见中提出要探索和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这一战略性任务。在此背景下,探讨和研究“后扶贫时代”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问题,便成为当前中国农村发展的重大时代课题。


一、文献简述与分析框架


随着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乡村振兴如何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成为当前理论界热议的重大议题。目前,学界对二者有效衔接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针对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逻辑关系的研究。学者认为,脱贫攻坚是未来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乡村振兴进一步巩固了脱贫攻坚的质量。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之间存在目标相通、内容共融、主体一致和政策体系相融的逻辑互通关系。这种逻辑互通关系在县域范围中呈现出明显的连续性、继起性特征,决定了二者有效衔接的可行性。但在具体运作实践中,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存在着一定障碍,从而凸显出实现二者有效衔接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二是对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机制和路径的研究。研究者指出,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两大战略之间的有效衔接关键在于坚持梯度推进和优化升级的总体思路,在政策、主体、产业三个维度上实现逻辑转换,进而实现二者在战略思维和体制机制方面的有机衔接,找准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二者有序衔接,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上述研究从两大战略有效衔接的必要性、逻辑关系以及衔接的机制和路径方面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注重发挥政治体制优势、引入市场机制、激活内生动能等方面的理念值得借鉴,但也存在进一步探索的空间。首先,从理论上讲,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对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行一般性的描述分析,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分析框架,从而缺乏深入的理论解释力。其次,多数学者认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在逻辑关系上互促互进、相互融合,但对逻辑关系的分析维度尚缺乏提炼。部分学者根据自身研究需要从目标、主体、政策等维度对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了论述,但却对宏观层面的理念和中观层面的体制缺乏深入探讨。基于此,本文尝试从理念、体制、主体三重维度来理解和探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逻辑关系、现实困境以及实现路径,进而构建起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理念—体制—主体”理论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分析框架


总的来看,理念、体制、主体三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具体而言,理念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反映的是党和国家在乡村扶贫和乡村振兴中的目标和方向。理念现代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带来文明转型,它是党和政府顺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形势而进行的宏观判断和方向性指引,决定了治理体制的价值取向。作为党和国家的两大战略部署,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必然是国家治理理念的体现,反映着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基本认识和观点。体制是理念的外在表现形式,反映的是各主体之间的关联状态,是“治理主体之间呈现的制度化的权力安排和互动模式”。在现行的国家治理体制下,脱贫攻坚巨大成就的取得与乡村振兴的有效推进都依赖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形成的一系列国家治理体制以及相关的运行机制。主体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是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任务的主要参与者,也是践行理念和优化体制的主要动力。


二、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逻辑关系


统筹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必须辩证分析二者之间的关键着力点和内在逻辑关系。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完成的两大战略目标,农村脱贫之后迫切需要建立长效化的稳定机制来继续巩固和提升扶贫质量,而乡村振兴正是巩固和提升脱贫攻坚质量的重要战略支撑。因此,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在逻辑关系上紧密相连、互促互进。


1.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理念目标互通


消除和缓解贫困,实现共同富裕和现代化,是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为顺利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阶段性任务,党和国家作出了打赢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旨在通过解决农村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基本消除绝对贫困问题,重点解决贫困人口吃、穿、住、学、医五个方面的基本需求,消除贫困、改善民生、落实惠农政策,进而增强广大农村人口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使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本质上属于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范畴。2017年,党和国家从“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出发,又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安排,并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对乡村振兴的“四梁八柱”和“三步走”时间表做出了具体部署,其重要时间节点分别就是2022年、2035年和2050年。乡村振兴旨在通过系列政策供给和资源下沉撬动和盘活乡村诸要素,改变传统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进而形成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良好局面。因此,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都是基于社会共享、公平正义,立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要求而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二者在理念目标上相互耦合,层层推进,呈现出极强的联动性。其一,脱贫攻坚是乡村振兴的前提和基础。以消除绝对贫困为底线任务的脱贫攻坚不完成、扶贫的长效机制和内生动力未形成,乡村振兴就无从谈起。其二,乡村振兴是脱贫攻坚的重要保障。乡村振兴坚持“二十字”方针的要求,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的内容,重要任务就是通过政策和资源供给进一步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差距,从而真正保证已脱贫人员和地区不返贫,生活质量进一步提升。


2.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相融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制以及相应的工作机制,是我国取得巨大脱贫成就的关键。这种体制机制超越了传统西方的科层体制,将政治动员、财政专项统筹以及社会参与整合其中,既保证了脱贫攻坚的效率、扶贫资金来源,也促成了党和政府主导下的多元社会参与。就脱贫攻坚而言,党和政府始终将脱贫攻坚、实现共同富裕视为重大历史使命,通过明确和加强党和政府在脱贫攻坚中的主体责任,有力地保证了脱贫攻坚的顺利开展。正如习近平指出:“脱贫攻坚,加强领导是根本。必须坚持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落实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机制,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政治保证。”通过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创新扶贫资金保障机制、考核和问责机制等,构建起了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大扶贫格局。参照脱贫攻坚的体制机制,在乡村振兴中通过系列政策文件的“规则下沉”,逐步形成了“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领导体制,“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绩考核制度等。因此,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在体制机制上相互融合、相互支撑,呈现出互嵌互融互构的特征。


3.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主体一致


为破解和消除现代化进程中乡村贫困、衰败的难题,党和国家采取不同的理念和方式对乡村发展和转型做出了诸多尝试与努力。然而,如何合理界定和区分政府、社会、市场等多方主体力量在乡村发展和转型中所应扮演的角色与承担的责任,是首先需要思考的重大难题。纵观历史,政府等外部力量一旦超越其自身的角色以支配者自居,便会给乡村发展和振兴带来难以估量的危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先后作出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两大战略部署,描绘了政府、社会、市场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良好图景。一是党政主导。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中,一系列的政策和资源供给的主要力量都是党和政府。党和政府既需要在前方发挥指挥棒的作用,做好扶贫和振兴的各项政策安排和执行,又要在后方做好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各项“兜底”工作,党政领导是我国实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和鲜明特征。二是社会参与。后现代社会中,由于政府在资源和能力等方面的局限性,需要加强对其他社会力量的培育和动员,并使其各司其职、有机结合和互为支撑。社会组织、市场等主体的参与,是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取得伟大成就的重要因素。三是农民主体。农民既是脱贫攻坚的主体,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内生力量。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国家的战略重心从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转向了农业、农村、农民“三位一体”协同推进。虽然党和国家的关注点和解决“三农”问题的举措有所变更,但如何激发广大农民的主体性、创造性,使其在乡村脱贫和振兴中始终保持“在场”,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总之,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农民主体协同参与,既是实现脱贫攻坚战略的基础,也是推动乡村振兴实践的重要力量。


三、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现实困境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尽管在逻辑关系上相互融合、关系密切,呈现出互融互促互构的特征,但二者也存在着突击性与持久性、特惠性与普惠性等差异,因此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机有效衔接,在理念、体制、主体方面仍存在诸多难题和困境。


1.理念目标衔接难:从绝对贫困到相对贫困


21世纪最初10年,党和国家为克服单纯以瞄准和扶持贫困县为主而忽视非贫困县贫困人口的弊端,在592个国家扶贫重点县之外,又确定14.8万个贫困村进行整村推进,自此党和国家扶贫的重心开始从县向县、村转变。然而,由于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分散经营和个体原子化生活状态,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等扶贫主体资源在进入乡村社会时都面临交易费用过高的问题,由此也就带来了所谓的“精英俘获”问题。这便使国家和社会的大量扶贫资源被拥有强大社会资本和能力的村庄能人、村干部截取,而真正的贫困人口却受益有限甚至被排斥在外。“精英俘获”所造成的巨大社会问题促使扶贫策略开始向精准发力,我国的扶贫工作进入精准扶贫阶段。精准扶贫强调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瞄准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将大量政策、扶贫资源投向贫困地区和人口,着力解决贫困县和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基础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等问题。脱贫攻坚主要通过系列福利性政策赋予特殊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展机会,进而解决绝对贫困问题,故呈现出特惠性理念的特征。


在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之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向合理处理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的关系。一味地推行特惠性脱贫攻坚帮扶政策,必然会在乡村社会中产生系列负面效应。一是悬崖效应。特惠性脱贫攻坚仅局限于微观层面的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导致贫困村与边缘贫困村、贫困县与边缘贫困县的失衡,必然会进一步刺激边缘贫困户、边缘贫困村和边缘贫困县的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诱发新的不稳定因素。二是福利陷阱和返贫陷阱。在这场“输不起”的脱贫攻坚战中,大量的特惠性政策会进一步滋长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等、靠、要”思想,出现“贫困有面子、懒汉常有理”“嫁人要嫁贫困户”等现象。而且地方政府过于关注自身政绩而忽视扶贫的长效化机制,忽视脱贫的内生发展动力,极易导致贫困的恶性循环,诱发“返贫陷阱”。乡村振兴战略不是针对部分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的特定贫困问题,而是致力于实现农业、农村、农民的全方位、全面发展,强调乡村发展的均衡性、整体性、持续性,着力解决的是相对贫困问题,呈现出普惠性理念的特征。因此,如何将关注点从解决绝对贫困转向解决相对贫困,协调特惠性与普惠性理念之间的矛盾,成为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根本性难点。


2.体制机制融合难:从超常规体制转向常规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沿袭革命时期党动员群众的做法,通过诉诸国家机器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逐渐形成了超强政策执行力、资源整合力的社会动员机制。尽管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式的社会动员模式因诸多弊端逐渐淡出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但是,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社会动员在促进资源整合、凝聚社会共识、促使集体行动方面仍发挥重要作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开展,都离不开一套行之有效的整合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的动员机制。就脱贫攻坚而言,为践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也不能少”的庄严承诺,面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政治任务,党和政府依靠其权威性地位,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和制度优势,在短期内集中社会大量资源和扶贫力量,举全国之力进行脱贫攻坚,从而形成了一种超常规的社会动员机制。然而,从乡村振兴规划来看,到2050年要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这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方面的复杂工作。因此,乡村振兴是一项周期长、任务重、涉及面广的长期战略任务,具有整体性、持久性、常态化的特征。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和贯通,如何将脱贫攻坚的超常规社会动员机制与乡村振兴的常规性治理机制有机结合,仍是需要思考、解决的重大问题。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动员机制差异的直接后果就是资金投入保障上的持续性和均衡性问题。近年来,随着脱贫攻坚的不断推进,围绕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的资金来源不断增加,仅2016—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累计投入就达4872亿(如图2所示)。持续的政府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乡村振兴是全方位、全领域的振兴,特别是在地方债务较重的情况下,“钱从哪里来”是困扰基层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因素。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贯通,也需要在扶贫资金投入保障的持续性和乡村振兴发展的全方位均衡性之间实现兼顾和平衡。


图2   2016—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长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数据整理。


3.参与主体延伸难:从特困群体脱贫到全体富裕


脱贫攻坚主要瞄准的是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通过精准识别、精准到户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其目标主要涉及农村的部分地区和人口。首先,从地域空间来看,脱贫攻坚重点主要集中在中西部22个省市区,难点在于西藏、四川藏区、南疆四地州“三区三州”以及169个深度贫困县。其次,从人口数量来讲,自2013年实行精准扶贫以来,通过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最多的时候是8000多万人,其只占我国农村全部人口的少数。而在乡村振兴中,无论是东部地区,还是中西部地区,乡村振兴覆盖所有农村群体,不仅包括老弱病残特困群体、普通农民、村干部等,而且包括外来乡贤、大学生、返乡务工人员等。这种主体延伸至少给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带来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工作方法衔接问题。由于东部地区不存在国家扶贫任务,因此,这些地区在“后扶贫时代”乡村振兴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对象变化不大,主要精力仍是推进和实施乡村振兴。而中西部地区由于在2020年之前主要是集中精力脱贫攻坚,“后扶贫时代”随着乡村振兴覆盖群体和工作覆盖面的扩大,会在一定程度上带来工作方式和工作能力的衔接不畅问题。二是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的矛盾。阶段性脱贫攻坚的巨大压力必然要求政府在短时间内通过非常规性方式完成政治任务,而乡村振兴的长期性、战略性必然要求积极关注和发挥农民的主体性地位,这也带来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主体衔接难题。


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路径选择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与贯通是历史与现实的统一,也是我国农业农村实现现代化的内在逻辑。2020年后,我国进入“后扶贫时代”,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初步形成,推动和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需要综合考量“后扶贫时代”贫困的多重维度,建立一套具有有机性、可调整性和动态性的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长效机制,坚持以城乡融合发展为根本导向,从如下三个方面大力推进:在目标衔接上,坚持“回归乡村”,“把乡村带回来”,着力解决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的有机衔接;在体制衔接上,坚持“回归现代化”,“把现代化带回来”,做好相关政策统筹和衔接工作;在主体衔接上,坚持“回归农民”,“把农民带回来”,协调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实现行政资源“输血”与市场、社会资源“造血”的有机衔接。


1.实现阶段性绝对贫困与长期性相对贫困的有机衔接


百年来,建设什么样的乡村、如何建设乡村,是无数仁人志士思考和探索的重要课题。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同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结合起来,认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这标志着党和国家乡村发展理念的重大变化和调整,开启了乡村主位的时代。在脱贫攻坚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绝对贫困问题基本消除之际,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首次提出了“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的问题,党和国家的战略重点开始从解决绝对贫困问题转向寻求相对贫困问题的有效解决,而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必然成为乡村振兴的核心议题。2020年后的“后扶贫时代”,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关键和核心就在于“把乡村带回来”,解决好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的衔接问题。


首先,“回归乡村”就是将乡村纳入国家治理话语与政策话语体系中,增强和做实乡村发展的主体性资格。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关键在于处理好城市和乡村关系。然而,改革开放40多年来,衰落、凋敝的乡村与繁荣现代的城市共同构成了我国现代化的图景。乡村社会发展滞后并逐渐瓦解,不断失去其发展的独立主体资格。“把乡村带回来”,将乡村纳入国家治理和政策话语体系,意味着乡村不再单纯是城市发展的依附者和资源提供者,而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推动者。其主要着力点就是要改变当前乡村依附和从属于城市的现实,逐渐改变乡村要素向城市的单向流动格局,引导城市资源与要素通过市场机制向乡村有序流动,使得我国的现代化不能再以牺牲乡村为代价来获得城市的发展与繁荣。


其次,“回归乡村”就是通过建立城乡一体化融合发展的新型城乡关系来解决乡村振兴中的相对贫困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奉行城市优先发展的战略定位,乡村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被矮化和忽视,乡村主体性地位缺失,呈现出依附性的特征。时至今天,农业效益、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依然薄弱滞后,农村与城市在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三基”问题上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要积极破除先前遗留下来的城乡二元结构,重塑城乡关系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既要补齐乡村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基础社会保障方面的短板来全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又要在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基础上,通过“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将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纳入地方发展的民生工程中,积极推动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等民生领域的城乡一体化融合改革创新,把特惠性扶贫与普惠性民生工程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建立起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的新格局。


2.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体制机制的统筹衔接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不断提升全面小康水平,从而积极推进国家现代化进程,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将是脱贫攻坚战略完成后的主要战略任务。“后扶贫时代”的扶贫要与乡村振兴相协同,关键要“把现代化带回来”,以现代化的精神和原则着力解决超常规体制与常规体制的有效衔接问题,处理好地方政府在乡村振兴中压力与动力的关系,构建起基于不同地区、不同区域、不同模式的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制度体系和政策体系。


首先,制定和落实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和衔接细则。2020年前,在压力型体制下,中西部未脱贫的乡村将主要精力用在实现脱贫攻坚任务上,而缺乏对乡村振兴的长远思考,故出现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两张皮”运作的问题。2020年后,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制度和政策体系的衔接上,应该坚持分类推进的原则稳步推进。一是对于刚脱贫摘帽的深度贫困地区,应坚持巩固型的制度和政策设计策略,继续加强对该地区的后续帮扶力度,不断补齐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短板,推动乡村脱贫与振兴有机衔接,增强乡村的内生发展动力。二是对于经济基础较好的传统农业地区,应坚持推进深化型的制度和政策设计策略,在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其次,推进组织和投入机制的衔接,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和体制机制的现代化改革。乡村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脱贫攻坚巨大成就的取得,强有力的组织动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阶段性的脱贫攻坚与长期性的乡村振兴所依靠的动员机制毕竟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此,实现二者组织动员机制上的衔接贯通,应将现代性因素引入乡村治理中。一是继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提升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能力、动员能力、组织能力为契机,发挥基层党组织立足于贫困地区资源禀赋的优势,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巩固乡村脱贫与振兴的基础。二是在投入机制上,逐步探索将脱贫攻坚的投入增长机制、资源整合机制、资金监管机制转向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机制,形成专项、行业、社会“三位一体”的乡村振兴工作格局。三是健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具体而言,强化自治以提升乡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完善法治以提升乡村的依法治理和规范化水平,优化德治以提高乡村的内生教化和文明程度。


3.实现行政资源“输血”与市场、社会资源“造血”的有机衔接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应囊括农民、市场和社会组织等其他社会力量,尤其是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在这场“输不起”的脱贫攻坚战中,出于任务重、时间紧等方面的考量,必然要求依托行政力量强力进行“输血”,以完成党和国家的政治任务,而对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长效扶贫机制等问题关注不够。这种脱贫攻坚的行政主导逻辑已不能满足乡村振兴这一长期战略对多元主体的需要,也难以满足农民对多元化参与和服务的需求。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需要“把农民带回来”,尊重农民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使其真正成为“后扶贫时代”乡村治理与振兴的主体。


首先,推动乡村从行政主导型发展向内源式发展转变。农民是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主体和受益者,对于实现乡村内源式发展至关重要。诚如吉登斯所言:“社会救济的权利必须从受益确定型向缴费标准型转变”,即“无责任即无权利”。这就要求在“后扶贫时代”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过程中,摒弃脱贫攻坚中过度依赖行政力量的单一中心思维,重视农民的主体性地位。2020年后,重建和做实农民的主体性,最为关键的就是增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纵观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农民只有组织起来才能成为创造历史的主体。因此,需要不断加强农民的组织化建设,通过组织和制度化层面的赋权赋能,不断增强夯实农民的主体性,进而激发农民实现脱贫和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


其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与归位,合理界定政府、市场、社会等主体的边界和职责,充分发挥市场、社会等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造血”作用。“后扶贫时代”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需要克服一些地方政府“父爱式扶贫”即大包大揽干预农民具体生产和经营行为的做法,实现国家、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联动。政府应坚持服务导向,从引导和激活乡村内生发展要素入手,既做好乡村产业发展服务平台打造、产品推广、标准化监管等政策供给和服务供给层面的“前方”保驾护航,又要优化乡村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后续”公共服务保障建设,为撬动和引进外部资源奠定基础,激发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


最后,激活乡村内部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威。乡村公共资源既可以是内生的,也可以是外部赋予的,包括村集体资产、土地调整权、公共财物等。公共权威既可以是超越个体力量的村规民约、习俗,也可以是依托威望和号召力的乡贤。一方面,面临农业兼职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党中央提出要形成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激活公共资源。因此,政府需要继续整合和扶持那些有市场前景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积极激发乡村潜在公共资源的活力,并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以保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形成产业扶贫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更需要兴建和培育乡村公共空间,给农民提供进行文化交流和反思的平台和空间,并借助乡贤的权威和号召力,形成有利于乡村发展的村规民约,进而增强村民的自我认同感和归属感,实现行政资源“输血”逐渐向党政主导下的市场社会资源“造血”的良性、长效发展机制转变。


结语


随着脱贫攻坚任务在2020年的全面完成,我国开始进入“后扶贫时代”,相对贫困将取代绝对贫困成为“后扶贫时代”农村的主要贫困形态。这种贫困形态的改变决定了未来我国的扶贫减贫脱贫事业不能再采取攻坚战的举国方式来推动,而是应将脱贫攻坚时期所形成的乡村治理和乡村发展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进行巩固和转换,并按照动态识别与动态调整,社会、市场助推,党政有机嵌入的思路与原则,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构建起具有动态性、有机性和可调整的应对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夯实乡村振兴基础。


但是,也应注意“后扶贫时代”相对贫困内涵的多维度属性,其不仅仅只是收入要素,还包括机会均等、公平参与、公共服务、自我认同等要素。遵循“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要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从“美丽乡村”到“美好乡村”的发展逻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党和国家对“三农”工作的着力点必然会转向解决相对贫困与乡村振兴的一体化发展上,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为此,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的全面现代化的中国道路,必须建构在社会发展更高级阶段的城乡融合发展上,推动城乡关系从对立与二元走向融合发展。“后扶贫时代”的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必须防止以下问题:一是在乡村大拆大建、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形式主义问题,片面认为乡村振兴就是大拆大建和乡村就是城市的“缩小版”,模仿城市改造乡村;二是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的基层干部工作倦怠问题,导致乡村振兴后续动力不足;三是无法将乡村振兴战略与国家整体战略和规划有机衔接,各搞一套、各自为政,造成项目交叉和资源浪费问题。这就需要切实贯彻整体性、一体化发展战略,真正将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作为一个整体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过程中,将制度建构落实到促进城市与乡村、工业与农业、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双向互动的城乡融合发展中,维护和发展好城市居民和乡村居民公平公正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社会权益、文化权益、生态权益,使乡村真正成为“看得见山、望得见水、留得住乡愁”的宜居空间,从而使乡村真正得以发展和振兴。


编辑: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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